收藏 分享(赏)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06485 上传时间:2023-11-1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2 月 2 日 15 时 10 分左右,位于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的无锡璟元科技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作业人员王海春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锡山区安监局接报事故后,立即将事故报告区政府及上级安监部门。锡山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区安监局主要领导带领局职能科室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的善后工作及调查处理进行部署。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锡山区人民政府批准,2018 年 2月 2 日,成立了由锡山区安监局局长朱晓军任组长,

2、锡山区安监局、锡山公安分局、锡山区监委、锡山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锡山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育才路

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永乐;实际主要负责人:高华;注册号:320205600187778;经营范围:通讯器材(不含发射装置)及配件、电器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情况(二)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情况1、无锡璟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东安路;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 定 代 表 人:顾 志 明;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20205323719888L;经营范围:电动车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电子元器件、五金工具的制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4、展经营活动)。2、因无锡璟元科技有限公司的监控设施陈旧,且有部分已经损坏,2017 年 12 月底,无锡璟元科技有限公司便找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的主要负责人高华,让其到公司安装和维修监控设施,双方口头约定该项目由高华负责,具体费用等工程结束后统一结算(包含材料、人工),后于2018 年 2 月 1 日正式进场作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8 年 2 月 2 日,王海春、明永林 2 人到无锡璟元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监控设施。15 时左右,王海春、明永林 2 人准备给车间外围装线,通过车间二楼阳台到车间外的钢结构大棚顶上进行相关作业。15 时 10 分左右,王海春在作业过程中

5、踩到钢结构大棚东面与车间墙体连接处的采光带,采光带因不能承重发生断裂,致使王海春坠落地面后受伤(坠落高度约 5.5 米)。事故发生后,王海春被立即送往锡山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死者概况:王海春,男,汉族,47 周岁,住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蔡家宅基 21 号,公民身份号码:320222*247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49.8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1、王海春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2、王海春在作业过程中踩到钢结构大

6、棚东面与车间墙体连接处的采光带,采光带因不能承重发生断裂,致使王海春坠落地面后受伤,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主要负责人高华)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为王海春等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对王海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要求在危险作业前向王海春等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王海春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过程中踩在不能承重的钢结构大棚采光带上,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已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事故调查组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2、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时尚通讯器材店(主要负责人高华)未建立安全生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高处坠落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