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南头镇同福东路 32 号之一“6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6 月 16 日,中山市南头镇同福东路 32 号之一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应急管理局南头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南头镇同福东路 32 号之一“6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
2、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中山市仍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一)中山市仍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中山市仍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中山市西区沙朗悦和路 189 号 75 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N7D9XB,法定代表人:孙仍忠,成立日期:2019 年 8 月 27 日,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设计及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市政工程、电力施工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施工工程;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依
3、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企业主要负责人。(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孙仍忠,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70 年 12月 31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临湖镇岭山村*。中山市仍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事故中已死亡。(三)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三)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中山市南头镇同福东路 32 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308447XT,法定代表人:骆俊英,成立日期:2005 年 4 月 8 日,
4、经营范围: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6 月 13 日,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俊英通过微信联系中山市仍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仍忠安排工人过来更换一条过道的天花板和铁皮,约定的工程款为 2800 元,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2020 年 6 月 16 日上午,孙仍忠和其临时聘请的朱永奇来到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工作,13 时 40 分左右,孙仍忠(没有佩戴安全帽)在 2 米多高的 A 型梯安装天花板时不慎跌落地面受伤,后经送中山市广济医院抢救无效于 6 月 19日死亡。三、事故
5、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孙仍忠没有佩戴安全帽,在 2 米多高的 A 型梯安装天花板时跌落地面受伤致死。(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中山市仍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孙仍忠、朱永奇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2.中山市仍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孙仍忠(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工人未佩戴安全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将更换天花板和铁皮的工程发包给中山市仍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南头镇同福东路 32 号
6、之一“6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南头镇同福东路 32 号之一“6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0 万元,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中山市仍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南头镇同福东路 32 号之一“6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山市仍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规定,对中山市仍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孙仍忠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孙仍忠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孙仍忠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孙仍忠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处罚;处罚;(二)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