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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颍南安置区项目工地“2017·6·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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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07852 上传时间:2023-11-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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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太和县颍南安置区项目工地“20176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6 月 1 日 9 时 30 分,太和县颍南安置区项目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2 万元。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委、县总工会参加的太和县颍南安置区项目工地“2017.6.1”高处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

2、、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场所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场所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太和县颍南安置区项目工程为太和县重点示范工程,位于太和县城南三桥以东,南临颍南路,占地 11.1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33.5 万平方米,24 栋高层住宅楼,主体结构为框剪结构。开工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竣工日期为 2017 年 7 月12 日,目前主体及二次结构已施工完成,正处在装饰装修及安

3、装工程施工阶段。本次事故发生在西 8#住宅楼 18 层,截至事发时,西 8#楼主体及二次结构已施工完成,正处在装饰装修(外墙保温已结束,外墙漆处于粉刷阶段)及安装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为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2MBOQ66863R,业务范围: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事业项目和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图和预算编制;参与重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地址:太和县人民北路剑光城五楼。法定代表人:

4、苗玉勇。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编号:10323535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经营范围: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专业承包;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 2 号。企业法定代表人:孔令键。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 安许证字2017100367-1。监理单位为浙江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06609(1/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1000 万元,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设备监理(凭工程项目监理资质证书经营),招标代理、造价审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朝晖路 168 号钛合国际大厦1 号楼 2503 室。工程监理专业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法定代表人:周锡奎。本项目监理总监为伍庆文,监理工程师为许峰,监理员聂小芹。(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张新山,男,49 岁,太和县大新镇花王村委会张庄人,居民身份证号:342123*208952,是项目部保温四单元(外墙保温承包单位:陕西泰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 8#楼现场施工带班组长。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

6、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7 年 6 月 1 日上午 9 时 30 分左右,现场人员在颍南安置区西 8#楼处发现有一人坠地,随后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有关人员闻讯到达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拨打 110、120,并保护现场。急救中心 120 抢救人员赶到现场并对该人进行急救时,经检查,确认该人已死亡,死者为张新山。太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水上派出所民警进行现场现场勘查发现事发现场有数根烟头及食物(豆干),为死者坠楼前所留。(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出面督促协调陕西泰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着人道主义原则,为社会和谐及消除影响,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六十二万元。截至目前,死者张新山遗体火化,事故善后工作已结束。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由张新山在无其他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前往登上西 8#楼 18 层,在接打几个电话后,坠楼身亡。太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带法医来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事发现场遗留有数根烟头及食物(豆干),后经法医和刑警分析调查确认,死者排除他杀,有自杀倾向。为不明原因死亡。经询问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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