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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泉阳孵化器外墙维修工程“2021.3.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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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界首市泉阳孵化器外墙维修工程“2021.3.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3 月 3 日下午 14 时 20 分许,由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界首市泉阳孵化器外墙维修工程,一名外墙维修工人朱传礼,在对泉阳镇双创园孵化器 6#厂房北侧墙体维修过程中,工作绳突然断裂,导致朱传礼从 3 层高度坠落至地面,经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当场死亡。此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高新区管委会、泉阳镇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

2、“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此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全面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经过1.发包人基本情况:安徽融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界首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 年 01月 1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060817813T,企业出资人: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企业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资本:15 亿元,企业登记地址:界首市东城园区光武大道 689 号,法定代表人:于涛。2.2.监理单位基本情况:无(该工程不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监理单位基本

3、情况:无(该工程不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3.承包人基本情况: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UG104K,成立日期:2016 年 04 月14 日,企业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4000 万元,企业登记地址: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 B2#106,法定代表人:李亚洲。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古建筑工

4、程专业承包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等多项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 安许证字201700439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2017 年 05月 27 日至 2023 年 05 月 27 日。4.分包人基本情况:李艺,界首市颍南办事处李湾行政村人5.劳务分包人基本情况:路满堂,界首市芦村镇路洼行政村人6.工程基本情况:界首市泉阳孵化器外墙维修工程位于界首市泉阳镇双创园内,工程内容为: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5#、6#厂房外墙铲除重新粉刷,部分位置需进行防水处理。2020 年12 月 8 日,安徽融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0 年 1

5、2 月 11 日,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20 年 12 月 14 日,发包人向中标人发放界首市公共资源交易成交通知书,工期:20 日历天,项目经理:丰丽萍(注册编号:皖 234201888145),之后双方签署界首市泉阳孵化器外墙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未签署日期)。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李伟负责现场管理和合同签订等事宜。2021 年 2 月 6 日,李伟与李艺签订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违反了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融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界首市泉阳孵化器外墙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得分包、转包),约定固定综合单价 30 元每平方米,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工机具费、

6、进退场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保险费、管理费及利润等全部费用。李艺与路满堂未签署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路满堂负责找人干活,李艺提供施工材料,除去工人工资后剩余利润双方共同分配。7.事故基本情况:2021 年 3 月 3 日下午 14 时 20 分许,外墙维修工人朱传礼在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泉阳孵化器 6#厂房北侧墙体维修中,在未系挂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工作绳突然断裂,导致朱传礼从 3 层高度直接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及时通知劳务负责人,并拨打了 120 和 110 电话,经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朱传礼颅骨骨折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工程负责人李伟协商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善后工作现已结束。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工人朱传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未系挂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高处作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安徽宿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该工程派驻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委托现场负责的李伟与其公司没有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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