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凤阳杉杉秸秆利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1.4.2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4 月 24 日 0 时 52 分,凤阳杉杉秸秆利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粉碎机输送带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 1 人受伤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第 18 条、第 19 条规定,凤阳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县工会、县纪委、刘府镇为成员单位组成的凤阳杉杉秸秆利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1.4.24”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
2、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凤阳杉杉秸秆利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1.4.24”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凤阳杉杉秸秆利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7 月10 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RW7BU4H(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
3、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刘府镇老栗山西,法定代表人:郭山山,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经营范围:生物质颗粒、仓储与销售;农作物秸秆及述职粉碎加工成颗粒燃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共 4 人,由郭山山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经调查,该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缺少必要的安全设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未开展,现场隐患较多;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二)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在该公司厂房二
4、次粉碎机输送机前端,地面平坦无障碍物,距控制柜 8 米,输送机长 8 米、宽 1.2 米,输送带宽 85 厘米,辊轴长 95 厘米、直径 16 厘米,输送带前端距地面高 40 厘米,距右侧墙壁 1.2 米,输送机两侧无安全防护设施,现场未设置安全操作规程。事故现场图 2(三)天气情况(三)天气情况4 月 24 日,凤阳县阴天;东北风 3-4 级;气温 20 到 13。(四)监管情况(四)监管情况凤阳杉杉秸秆利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刘府镇老栗山西,属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经查,2021 年以来,刘府镇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但对凤阳杉杉秸秆利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事故隐患
5、排查治理效果不清楚,督促整改不到位。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4 月 23 日晚上 10 点上班后(每班只有一名工人作业,工作时间从晚上 10 时至早晨 8 时),冯玉利(死者)开机进行粉碎作业,开铲车把原材料放到料斗里。通过视频监控发现,4月 24 日 0 点 52 分,冯玉利(死者)利用铲车铲料子(粉碎的秸秆)时,由于铲的多,料子洒在输送带上,冯玉利在位于粉碎机右侧靠墙的地方伸手掏料子的时候,导致右胳膊被绞在滚轴和皮带中间无法挣脱。早上 7 点 36 分,工人张金维上班来到厂房,发现粉碎机还在运转,粉碎机上的运输带已经不走了,看到冯玉利蹲在右侧倒靠着输送带的下方滚轴处,右胳膊夹在滚
6、轴和输送带中间,冯玉利没有动静,也无任何反应。当即拨打给申世军和老板郭山山。7 点 41 分申世军来到现场,立即打电话给 120 急救,同时两人合力将冯玉利从输送机中拉出,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确定冯玉利已经死亡。8 点 20 分左右郭山山到达现场,并通知冯玉利家属,冯玉利儿子妻子到现场后,电话报警。刘府镇派出所于 10 点 14 分接到报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后向刘府镇报告。刘府镇于 24 日 11 点半左右,电话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同时安排专人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4 月 25 日书面上报事故信息。县应急管理局初步核实后,24 日 13 点 20 分左右,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4 月 26 日,凤阳杉杉秸秆利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死者情况:冯玉利,男,汉族,58 岁,家庭住址: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庙山村上王队 1 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6303243233,工作岗位:粉碎工。(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