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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镇“2021.2.24”一般高坠亡人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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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南镇“2021.2.24”一般高坠亡人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2 月 24 日,位于裕安区城南镇的南河佳苑小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曹*,男,48 岁,户籍地:裕安区青山乡*人),直接经济损失 106000 元。事故发生后,城南镇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及值班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处理善后事宜。2021 年 2 月 25日,市安委会对本起事故挂牌督办。3 月 3 日裕安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对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进行认真分析,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事

2、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曹*,男,48 岁,裕安区青山乡*人,本次事故遇难者。2020 年春节前臧*妻子经朋友介绍由曹*为其所有的南河佳苑小区*号楼*室住宅进行室内装修,双方口头约定,由曹*个人负责*室装修工程的劳务清包,装修所需材料由业主方提供,工程价格待完工后按市场价格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21 年 2 月 24 日上午 9 时 30 分左右,正在南河佳苑小区北门执勤的一名物业保安接到路人报告,*号楼楼下有一个人趴在地上,物业保安立即赶到现场发现确实有一个人趴在地上,其立刻向小区物业经理汇报,两人一起赶到现场再次确认后立即拨打

3、 120 急救电话,经 120 急救人员现场确认,人已死亡,随后物业人员拨打 110 电话报警,在经过排查后确认并通知*号楼*室业主臧*有一名装修工人从楼上坠落,臧*赶到现场后确认死者是曹*。(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经调查,2 月 24 日上午,曹*只身一人在南河佳苑小区*号楼*室北边设备平台上砌砖时,由于北面设备平台无临边防护,曹*不慎失足坠落至一楼地面导致死亡。(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经城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臧*赔偿曹*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06000 元。三、事故的原因和

4、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曹*在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狭窄的设备平台上砌砖,不慎失足从 14 楼坠落至一楼地面,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曹*安全意识淡薄,在危险区域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忽视自身安全。四、事故的性质经调查认定,城南镇“2021.2.24”高坠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曹*,作为本次装修工程承包方,在危险区域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号楼*室北边设备平台坠落,导致事故发生,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城南镇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对属地的监管责任,举一反三,加大对辖区内装饰装修工程特别是家装工程的安全宣传力度,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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