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涂县“109”高空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3 时 20 分左右,繁昌县赤沙铁路飞建有限公司宁芜线 K85+382#16 桥钢梁周期性涂装大修工程(以下简称姑溪河铁路桥涂装大修工程)现场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致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5 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经马鞍山市安监局指定并经县政府授权,县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
2、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该工程地点位于宁芜铁路线 K85+382 当涂县姑溪河铁路桥处,工程内容为搭拆脚手、除锈喷漆、步行板预制及更换、其他附属施工等。工程期限为 2014 年 7 月至10 月底,工程总造价 215000 元。(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1.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上海铁路局芜湖工务段(以下简称芜湖工务段)。2014 年 6 月 28 日芜湖工务段与繁昌县赤沙飞建铁路修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建铁路修建有限公司
3、)签订了姑溪河铁路桥涂装大修工程发包合同。2.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为飞建铁路修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 年 5 月 26 日,公司地址在繁昌县孙村镇张塘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40222000007046(1-1),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杨传华(男,芜湖市县人,身份证号码:34022219570911*);经营范围为铁路土石方工程及劳务服务。该公司与芜湖工务段签订姑溪河大桥涂装大修工程合同后,安排钱其林(宣城市人,身份证号:34250119640909*)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组织开展施工作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经过2014 年 10 月 9 日下
4、午 13 时许,钱其林组织 10 名工人准备搭建姑溪河铁路桥三号桥孔钢梁处的施工作业平台,以便开展钢梁的除锈刷漆作业。郭道富、任清明、吴金虎、胡名荣(男,41 岁,绩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4253119730323*)4 个人在钢梁处负责将从桥面放下来的木跳板钉在沙木杆上进行安装固定作业,施工作业平台离水面约 10 米。13 时 20 分左右,吴金虎背对着胡名荣,正好转身准备把锤子递给他,就看到胡名荣脚底一滑掉到姑溪河里挣扎了几下便不见了踪影。(二)应急处置情况(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地方海事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要求查明事故
5、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当日海事部门对该河道实行临时管制开始进行打捞搜救工作,于 11 日下午16 时左右将死者胡名荣尸体打捞上岸。飞建铁路修建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赔付款 85 万元已支付到位。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胡名荣安全意识淡薄,在水面高空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救生衣等防护措施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飞建铁路修建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施工方案,现场作业人员未能严格按照规程作业。(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飞建铁路修建有限公司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
6、育培训走过场,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3)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飞建铁路修建有限公司姑溪河大桥事故现场警示标志缺乏、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一)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飞建铁路修建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当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 12 万元人民币罚款。(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1.飞建铁路修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传华,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履职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当涂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