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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聚工业园“2017.11.28”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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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南聚工业园“2017.11.28”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1 月 28 日,杭埠镇境内安徽南聚工业园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导致 1 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 232 号令)的规定,县政府授权由县安监局牵头,依法组织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杭埠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并邀请县监察委派员参加,成立了安徽南聚工业园“2017.11.28”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综

2、合认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安徽南聚工业园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杭埠镇杭埠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 403 亩,规划建筑面积 32 万平方米。产业园主要为杭埠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汽车、家电电子产业配套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其中发生事故的 9 号楼建筑面积为:6584.64,单层的钢结构,层高为12.950m,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1.1.建设

3、单位。建设单位。安徽南聚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守平,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注册地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是一家从事标准化厂房投资、管理和租赁的有限责任公司。2.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阳,注册资本 1080 万元,注册地在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工业园,拥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编号:D234020849,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皖)JZ 安许证字2009002187-2-1,有效期至 2018 年 10月 23 日。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17 年 11 月 28 日上午,安徽金阳金属

4、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汪波、张成良、郝玉明和汪旭东进行 9 号车间屋面彩钢瓦安装作业。彩钢瓦先由吊车吊至屋面钢梁上,再由工人均匀铺开,最后进行固定。12 时 30 分左右,4 名工人共同抬一块彩钢瓦依次由东向西开始铺瓦,下午 1 时左右,张成良在抬瓦过程中不慎从摊开的彩钢瓦缝隙中失足坠落至地面。其他 3 名工人立即下至地面,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现场人员在用车将张成良送往县医院途中遇“120”急救车,并将张成良转至急救车上,在县医院抢救无效后,于下午 6 时宣布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安监、住建和杭埠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此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0 万元。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绳,从屋面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建设单位,安徽南聚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建设单位,安徽南聚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建设,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建设,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到位。2.2.施工单位,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组织施施工单位,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组织施工作业时,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工作业时,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

6、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安徽南聚工业园“2017.11.28”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1.张成良,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安全张成良,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不强,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意识不强,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2.2.安徽南聚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安徽南聚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建设,违反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建设,违反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 25 万元处罚。3.3.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单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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