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市高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3 月 1 日 10 时 10 分许,位于鹿城区南汇街道前网村前陈片拆迁地块垃圾粉碎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电焊工人朱某某在对钢架滑梯进行吊装时,因绳子脱落,被掉落的钢架滑梯压到,经 120 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鹿城区安监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市安监局、区委、区政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3 月 1 日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31”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谈话。3 月 20 日,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
2、发生的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意见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一致认为这是 1 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温州市高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4 月,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路 18 号 C 座 6 层,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注册资本壹仟贰佰捌拾万元整,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的施工;再生物资的回收、加工、处理(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危险废物);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61301967K。
3、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8 年 3 月 1 日上午,温州市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朱某某自行安排散工朱某某来到鹿城区南汇街道前网村前陈片拆迁地块温州市高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垃圾粉碎场内,对一钢架滑梯进行切割电焊作业,10 时许,朱某某需要对钢架滑梯翻个面,通过温州市高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同意,让场地内的挖掘机驾驶员蒋某某用挖掘机进行起吊。后其就用吊绳穿过滑梯中间两个铁环,吊绳两头挂在挖斗上。蒋某某在起吊过程中,朱某某未与滑梯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在绳子突然脱落后,被掉落的钢架滑梯压到,蒋某某立即叫来垃圾场内其他工人进行施救,并及时拨打 120,后用挖掘机移开压在朱某某身上滑梯,经 12
4、0 救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12 万元。死者朱某某,男,汉族,51 岁,身份证号 34122XXXXXXXXXXXXX,家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系散工。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作业工人朱某某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挖掘机起吊重物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在重物不慎掉落时被砸中导致死亡。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2、挖掘机驾驶员蒋行军未确认朱某某是否与被起吊滑梯保持安全距离就起吊,违反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在吊绳突然脱落钢架滑梯掉落压到朱培云,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5、之二。(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温州市高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聘用人员蒋某某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2、温州市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朱某某自行安排散工朱培云进行切割与焊接作业,未向公司报告,且未对朱某某进行安全教育,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 1 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作业工人朱某某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挖掘机起吊(一)作业工人朱某某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挖掘机起吊重物时
6、,未保持安全距离,在重物不慎掉落时被砸中导致死亡。重物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在重物不慎掉落时被砸中导致死亡。朱某某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以追究责任。(二)温州市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朱某某自行安排散工朱培云进行切割与焊接作业,未向公司报告,且未对朱某某进行安全教育,对该起事故应负管理责任,建议温州市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朱某某予以处理。(三)温州市高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用挖掘机驾驶员蒋某某未确认朱培云是否与被起吊滑梯保持安全距离就起吊,违反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在吊绳突然脱落钢架滑梯掉落压到朱培云,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温州市高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管理制度对蒋行军予以处理。(四)温州市高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聘用人员蒋行军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建议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高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案查处。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温州市高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健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