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4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4 月 26 日上午 7 时 30 分左右,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板桥村温州七都岛片区七都南单元 04-C-14、04-C-15、04-C-17、04-C-18 地块西南边工地红线外,温州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的散装水泥罐发生垮塌,把工人赵某某压住,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鹿城区安监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市安监局、区委、区政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当日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426”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对事故相关人
2、员进行谈话,调查组还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技术勘验分析和相关检测。8 月 3 日,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意见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一致认为这是 1 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温州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公司住所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营上村盛昌路 1 号东首,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注册资本捌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销售:建筑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PPM20。温州七都岛片区七都
3、南单元 04-C-14、04-C-15、04-C-17、04-C-18 地块项目工程由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施工中所需散装水泥由供方温州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签订水泥(工程)购销合同,交货时间按照需方的要求及指定的时间供货,并约定由供方提供散装水泥罐。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8 年 4 月 17 日左右一天,温州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人员将涉事散装水泥罐安装在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板桥村温州七都岛片区七都南单元 04-C-14、04-C-15、04-C-17、04-C-18 工地西南边红线外空地位置上,并投入使用。4 月 26日早上 6 时左右,该公司又安排驾驶员对该散装
4、水泥罐进行水泥充装,罐内散装水泥处于基本满罐状态。早上 7 时,工人王某某和赵某某来到工地西南边进行打桩施工,工人王某某负责开打桩机打桩,赵某某负责在涉事散装水泥罐下面装运水泥,7时 30 分左右,涉事散装水泥罐突然发生垮塌,赵某某被压在下面,王华玉见状立即叫人帮忙,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知道后,第一时间通知温州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并协助该公司组织机械、人力、物力进行全力应急抢救,至中午 12 点,被压工人赵某某才被救出,确认已当场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0 万元。死者赵某某,女,汉族,50 岁,身份证号 34232XXXX
5、XXXXXXXXX,家住安徽省县镇村号,系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钢制水泥罐产品质量无保障,焊缝检测不合格,安装过程不能保证四个支撑立柱受力一致,当水泥罐在加满水泥后,钢管支撑体系承载力不足、失稳,最后直接或在轻微外力作用影响下,最终导致罐体倒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温州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教育和督促钢制水泥罐安装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钢制水泥罐直接交由安装人员自行安装;安装过程中或安装后,未对水泥罐安装进行监督指导和使用安
6、全情况开展检查,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2、温州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 1 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温州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教育和督促钢制水泥罐安装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钢制水泥罐直接交由安装人员自行安装;安装过程中或安装后,未对水泥罐安装进行监督指导和使用安全情况开展检查,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温州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二)温州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徐某某予以立案查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