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1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08984 上传时间:2023-12-1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1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1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1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1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1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1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2 月 2 日 15 时 08 分许,位于桐庐县瑶琳镇金竹路的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张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1*35。2021 年 12 月 2 日 15 时 37 分许,接县 110 联动指令后,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瑶琳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桐政办复第 20190036 号简复单的要求,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122”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2、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查、调取现场监控视频、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1、事故发生单位: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KG2R03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江锋。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21 年 12 月 2 日 15 时 04 分许,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电焊工张某某、高某某两人在生产车间北侧的电焊作业区内,准备对编号为 1-GZ1

3、4 的钢柱(长 9.8 米)1-P72 区块进行焊接作业。张某某用行车将钢柱横卧摆放在地面的台架上方,由于该钢柱重心不稳,钢柱发生侧翻;随后,张某某、高某某二人再次用行车将该钢柱调整至侧翻前状态,在未对钢柱采取稳固措施的情况下,张某某、高某某二人蹲在地上,对钢柱 1-P72区块进行电焊作业(现场情况详见下图 1)。15 时 08 分许,钢柱因重心不稳,再次发生侧翻,张某某未及时避开,头部被钢柱击中并压在下面;高某某迅速后退,及时避开,发现张某某被压在钢柱下面,立刻呼叫现场人员开展救援,救援人员操作行车将钢柱从张某某头部移开,随后车间主任兼安全生产管理员杨某某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4、120”赶到现场后确认张某某已死亡。图 1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张某某、高某某在明知钢柱重心不稳,容易发生侧翻的情况下,未对钢柱采取稳固措施,冒险进入危险区域进行电焊作业,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雇佣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且未取得电焊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张某某、高某某从事电焊作业;未对从业人员张某某、高某某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导致张某某、高某某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冒险进入危险区域从事电焊作

5、业;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江锋,疏于管理,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电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3、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杨某孝,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电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四、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为,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122”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1、张某某、高某某在明知钢柱重心不稳,容易发生侧翻的情况下,在未采取任何防止钢柱侧翻措施的情况下

6、,冒险进入危险区域进行电焊作业,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予高某某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鉴于张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2、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雇佣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且未取得电焊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张某某、高某某从事电焊作业;未对从业人员张某某、高某某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导致张某某、高某某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冒险进入危险区域从事电焊作业;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3、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江锋,疏于管理,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电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杭州胜峰钢结构有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物体打击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