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河区榆树屯街 6 号沈阳中晨二手汽车市场有限公司“10.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前言2017 年 10 月 25 日 10 时 10 分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榆树屯街的沈阳中晨二手汽车市场有限公司停车场内,在更换卷帘门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倪国枕,男,53 岁,辽宁省昌图县金家镇二小屯村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90 余万元。二、事故单位概况沈阳中晨二手汽车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7487939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榆树屯街 6 号,法人代表:李明浩,注册资本:人民币五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5 年
2、 8 月 2 日,营业期限:2005 年 8 月 2 日至 2035 年 8 月 1 日,营业范围: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市场服务,设施租赁,仓储,停车场。商务信息服务。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宣教用品,办公用品,五金电料,建筑材料,服装百货,服装鞋帽,通讯器材批发零售,保洁服务。三、事故发生及救援报告情况(一)施工概况(一)施工概况2017 年 9 月底,沈阳中晨二手汽车市场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沙宏伟通过“赶集网”网络软件平台招工,对该公司停车场内,高 5 米、宽 3.5 米的卷帘门进行拆卸更换。该公司确定雇佣自然人刘光文对工程进行施工,雇佣费用 2200 元人民币。(二)事故经过(二)事故经过20
3、17 年 10 月 25 日早 7 时许,刘光文在农业大学劳务市场,以日工资 200 元人民币雇佣倪国忱施工,刘光文自备了脚手架、电葫芦等施工工具。8 时许,刘光文和倪国忱来到沈阳中晨二手汽车市场有限公司停车场内开始施工。首先,刘光文和倪国忱将 4.5 米高的脚手架搭设完毕。然后,对卷帘门下部分解拆卸。接着,在卷帘门上部架设好电葫芦。最后,用电葫芦对卷帘门上部进行吊装拆卸。作业至 10 时 10 分许,倪国忱站在脚手架上,对卷帘门上固定螺丝进行拆卸后,电葫芦吊装卷帘门承重的钢丝绳断裂,卷帘门掉落到地面。掉落过程中卷帘门与脚手架发生碰撞,脚手架晃动并发生位移,使站在脚手架上作业的倪国忱站立不稳,
4、坠落到地面。(三)事故报告、救援情况(三)事故报告、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刘光文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倪国忱送往 463 医院进行救治,12 时许倪国忱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四)事故现场勘测情况(四)事故现场勘测情况经勘察,事故现场卷帘门高 5 米、宽 3.5 米,总重量 280公斤。脚手架高 4.5 米。电葫芦额定最大承重 400 公斤。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的原因(一)事故的原因1、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电葫芦的钢丝绳超负荷吊装,发生断裂。人的不安全行为:倪国忱站在 4.5 米高的脚手架上作业施工,没有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2、事故的间接原因1
5、沈阳中晨二手汽车市场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沙宏伟违规使用无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刘光文和倪国忱;没有对作业人员刘光文和倪国忱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和技术交底;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没有与刘光文签订劳务合同或用工合同及安全协议。2 刘光文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首先,刘光文使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具;其次,刘光文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最后,刘光文对倪国忱违章作业没有加以制止。(二)事故的性质、类别及直接经济损失(二)事故的性质、类别及直接经济损失经以上调查分析可以确定,沈河区榆树屯街 6 号沈阳中晨二手汽车市场有限公司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90
6、余万元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从业人员倪国忱,安全意识淡薄,没有高处作业证,在施工中严重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没有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五十四条之规定,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鉴于该人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2、刘光文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违章指挥使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具,对拆卸作业现场管理不善,未对从业人员倪国忱违章操作加以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议司法机关处理。3、沈阳中晨二手汽车市场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沙宏伟,违规使用无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刘光文和倪国忱;没有对作业人员刘光文和倪国忱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和技术交底;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没有与刘光文签订劳务合同或用工合同及安全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