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河区市府大路 286 号甲“3.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3 月 29 日 15 时许,位于沈河区市府大路 286 号甲第一层(摩根凯利一楼)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门前发生 1 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姓名:苑计划,性别:男,年龄:43 岁。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沈阳市皇姑区鑫阿坤美术社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15 日,营业执照:210105600229228;个体户名称:沈阳市皇姑区鑫阿坤美术社;经营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 66 号 212;经营者:苑计划;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4.5 万元;登记机关: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行业:办公服
2、务,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灯箱、牌匾制作服务,办公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07 年 5 月 14 日,证号:22101200710281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10000661236678U;名称: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 19-3 号汇宝国际 A 座 462 室;负责人;赵兰;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合伙人:赵兰,田瑞发,韩梅);设立资金:30 万元;主管机关:皇姑区司法局;批准文号:辽司200769 号;批准日期:2007 年 5 月 14 日,发证机关:辽宁省司法厅,
3、发证时间:2016 年 1 月 11 日。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地点是沈河区市府大路 286 号甲第一层(摩根凯利一楼),房屋产权人陈振武与王庆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面积约 300 平方米,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止,租赁该房屋仅作办公室使用。该房屋每年租金 30 万元。王庆鑫以出资租赁房屋为入伙方式,将房屋提供给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使用。春节后,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对新的办公场所需要制作牌匾,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兰找到位于皇姑区岐山中路 66 号 212 的沈阳市皇姑区鑫阿坤美术社,店里只有苑计划 1 人,与其联系了制作安装牌匾事宜。3 月 3 日赵
4、兰支付了制作牌匾的费用 1000 元,其间赵兰去过沈阳市皇姑区鑫阿坤美术社几次,主要是与苑计划沟通牌匾的款式、内容、字体、颜色。3 月 23 日牌匾制作、安装全都完毕。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兰并于 3 月 23 日 15 时 47 分向苑计划支付剩余部分费用(全部费用共计 2400 元)。3 月 27 日晚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给赵兰讲:物业公司来电话说律师事务所的牌匾让风吹掉了。3 月 28 日早晨赵兰与苑计划打电话联系,让苑计划尽快过来修缮。3 月 29 日上午 10 点左右沈阳市皇姑区鑫阿坤美术社个体户苑计划与其临时雇工姚昌盛入场拆字、喷漆,在下午 3 时许,姚昌盛在下面扶梯,苑
5、计划在 5.8 米高的牌匾上喷漆,由于风大,梯子往下滑动,苑计划往下跳,掉下时仰面着地。三、事故抢险报告情况当苑计划掉下来时,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的赵兰及同事听到声响后,意识到不好,出来看到苑计划躺在地上,赵兰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 10 分钟后“120”急救车到了,并送往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 3 月 30 日早 5 时10 分死亡,经医院诊断:直接死亡原因:脑疝,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急性硬膜下出血,多发脑挫裂伤,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高处坠落伤。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一)事故发生的原因沈阳市皇姑区鑫阿坤美术社个体户苑计划承揽辽宁广嘉律师
6、事务所牌匾制作属于口头承揽合同,牌匾于 3 月 23 日制作和安装完毕。3 月 29 日沈阳市皇姑区鑫阿坤美术社个体工商户苑计划入场对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牌匾进行修缮,属于售后维修;苑计划(死者),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在 5.8米高的牌匾进行高处作业时使用铝合金伸缩梯未采取固定措施、超范围经营,在临时雇工提示进行高处作业时要搭设脚手架的情况下,置之不理,无安全意识,导致该起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二)事故的性质(二)事故的性质经以上调查分析确定:沈河区市府大路 286 号甲“3.2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如加工、定作、修理等工作;而承包合同一般指发包人将生产经营管理,并由承包人自负盈亏的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典型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况,但不能反之认为承包合同涵盖承揽合同,更不能认为只要让渡权利义务即构成发包。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兰将制作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