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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志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2732 上传时间:2023-12-1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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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沈阳志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6 月 15 日 15 时 30 分,位于和平区长白街道南京南街和长白北路交叉西南处的沈阳志军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电缆穿线工方某某在穿线作业时不慎从移动式作业平台坠落,经报送 120 后送往北部战区总医院抢救,于 6 月 16 日 8 时 40 分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 万元。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公安和平分局、区城建局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情况核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受和平区人民政府委托,组成沈阳志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15

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区监察局、公安和平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组成,并聘请 3 名安全生产专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技术鉴定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及有关单位基本情况(一)工程建设和发包情况(一)工程建设和发包情况华润万家置业(沈阳)有限公司通过招标,将华润置地广场二期专项电力工程发包给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了

3、甲委工程合同,总包单位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将电缆穿线单项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沈阳志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死者方某某为该公司临时雇佣工人。监理单位为沈阳皓远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二)有关单位概况(二)有关单位概况1.承包单位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04 月 29 日,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十六号路 11 号,注册资本美元壹仟陆佰万元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高低压电气、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电力金具、电缆桥架、电气自动化制

4、造;电力设备制造及安装;城市亮化照明工程;相关技术咨询与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电力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机械电子设备的销售;售电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2.分包单位沈阳志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军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03 月 23 日,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大街,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保温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销售;机械电子设备安装、维修

5、、调试服务;建筑劳务分包。3.监理单位沈阳皓远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远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04 月 01 日,住所辽宁省沈阳新民市兴隆堡镇金太牛村,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电力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监理服务。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20 年 6 月 15 日,沈阳志军公司员工郑某,找到方某某等 3 名工人,进行电力穿线工作,郑某负责安全及日常管理。死者方某某在约 3 米高的移动式作业平台上穿线,工人张某某在平台下面送线、工人郑某、张某某在桥架另一端拽线。下午15 时 30 分许,方某某在穿线作业时不慎从移动式作业平台坠落,事故发生后,沈阳志军公司现场

6、安全管理人员郑某立即喊其他两个工人,将死者方某某用架子板抬到一层,并拨打了120 后将死者送到北部战区总医院进行抢救,于次日 8 时 40 分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死者自然情况:方某某,男,沈阳市苏家屯区。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1.高处作业的移动式作业平台作业面跳板未铺满;高处作业的移动式作业平台作业面跳板未铺满;2.2.移动式作业平台周边无防护栏;移动式作业平台周边无防护栏;3.3.高处作业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高处作业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某某高处作业未将安全带高挂在固定物上,作业面平台跳板未铺满并且周边无防护栏,不慎发生坠落引发事故。(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沈阳志军公司:一是对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沈阳志军公司:一是对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二是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处危险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三是公司二是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处危险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三是公司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四是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方某某违章冒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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