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2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8 月 29 日 7:40 时左右,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宏公司”)在沪通长江大桥南引桥公路框架 S10 号墩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张家港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1.上海普宏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29 日,住所为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 68 号,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超云,项目经理包彭生,注册资本:8000 万元整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
2、内合资)。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构件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防腐工程,金属门窗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机械设备租赁,制冷设备安装,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工程承包情况:2017 年 8 月 22 日,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沪通长江大桥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第四工程公司沪通大桥项目部”)与上海普宏公司签订了南引桥公路框架墩及连续梁第三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
3、沪通长江大桥 HTQ-2 标南引桥公路框架墩及连续梁三联工程分包给上海普宏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双方安全生产协议,对各自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3.现场勘验情况:事故现场在沪通长江大桥南引桥 S10 号桥墩南侧 8 米处地面上的一处水坑。水坑边有变形的吊篮,吊篮尺寸为 1.2 米1.0 米1.0 米,吊篮底部朝上,吊篮底部角铁已摔离吊笼,散在吊篮北侧,垫在吊篮底条状木板已折断,吊篮的钢丝绳完好。离吊篮 12 米处有一黄色安全帽,桥墩北侧路面地上有血迹。S10 号墩上塔吊停着,大臂指向西南方向,塔吊吊钩防脱钩装置完好。桥墩最上层为公路桥,下一层为铁路桥,公路桥施工时搭有作业平台。作业平台为木板所搭
4、设,四方形绕桥墩一圈,距地面约 70 米。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2017 年 8 月 29 日上午,在沪通长江大桥南引桥 S10 号桥墩建设工地,普宏公司架子工班长房小清安排电焊工高志国和池菊生在 S10 号桥墩顶部公路桥面,进行电焊作业,韩全贵在旁边做辅助工作。后高志国要从上往下至铁路桥面进行作业,于是乘坐由塔吊吊着的吊篮往下至铁路桥面工作面。7 时 40 分左右,韩全贵用对讲机(因塔吊司机看不到吊物状况,塔吊司机按对讲机指令操作塔吊)指挥冯巧操作塔吊,冯巧将吊篮往下放,吊篮下放过程中底部碰到 S10 号桥墩上的脚手板,吊篮发生倾斜并脱钩,接着吊篮与人一起坠落到地面(坠落高度约 70 米
5、)。现场人员发现吊篮坠落后,立即报警。后120 急救人员至现场,确认高志国已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高志国,上海普宏公司员工,男,1972 年 2 月生,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36 万元。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1.事故的直接原因:塔吊指挥人员疏于观察及塔吊司机看不到吊物状况,致使吊篮碰到作业平台,吊篮倾斜并发生吊篮钢丝绳脱钩,吊篮连同乘坐人员坠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2.事故的间接原因:上海普宏公司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
6、产安全事故隐患。3.事故性质: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1.上海普宏公司员工韩全贵用对讲机指挥塔吊操作时疏于观察,韩全贵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普宏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塔吊司机冯巧操作塔吊时未严格执行起吊作业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普宏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上海普宏公司班长房小清,现场监管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房小清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普宏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上海普宏公司现场负责人包彭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包彭生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普宏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上海普宏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严,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起重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管。上海普宏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对该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上海普宏公司必须深刻吸取“8.29”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