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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3”起重伤害重伤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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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3”起重伤害重伤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3 月 3 日晚 7 时 30 分左右,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杨树浦路 2893 号海尚大厦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二人重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由杨浦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建管委,并邀请区检察院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翼建筑公司),注册地址:宝山区月浦镇北蕴川路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土建工程,土方工程施工等。资质情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二)工程项目和合同签署情况(二)工程项目和合同签署情况1、2012 年 4 月 25 日,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十七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建设项目(十七棉时尚创意园)时尚滨江大厦;工程地点:杨浦区杨树浦路 2893 号

3、。2012 年 5月 23 日,报建编号:0901YP0014D05,建设单位由“上海十七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由“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建设项目(十七棉时尚创意园)时尚滨江大厦”变更为“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建设项目(十七棉时尚创意园)海尚大厦”(简称海尚大厦)。2015 年 6 月 10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竣工时间变更为 2016年 6 月 13 日。2、2012 年 12 月 18 日,徐某某代表北翼建筑公司与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基础土方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基础土方开挖;施工工期按照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度要求。北翼建筑公司未与徐某

4、某签订劳动合同。3、为完成基坑工程收尾清理工作,事发当天徐某某临时租用陈某某的 50 吨汽车吊,牌照:沪 AF1152,型号:海虹XZJ5392JQZ50K。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6 年 3 月 3 日晚 7 时左右,在杨树浦路 2893 号海尚大厦项目工地,徐某某临时租用 50 吨汽车吊,准备将一台 10 吨挖掘机吊出基坑。汽车吊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在工地西北侧近内江路墙停靠,支腿撑开,7 点 30 分左右,陈某某站在后支腿处指挥,驾驶员王某某操作吊机,挖掘机被吊起到离坑底约3 米左右时,汽车吊突然向基坑处滑落,陈某某、王某某一同随车坠落至基坑底。刚刚完成基坑测量工作的施工员徐国某

5、听到响声后,看到汽车吊、挖掘机侧翻在基坑,汽车吊起重臂边上有两个人躺在地上。事故发生后,徐国某同附近施工人员将两人抬至内江路大门。120 急救车将两人送至新华医院急救。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伤亡情况(一)事故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陈某某(男,52 岁,安徽人)、王某某(男,28 岁,安徽人)二人重伤。(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四、现场勘查情况和技术鉴定分析(一)现场勘查情况(一)现场勘查情况1、事故发生在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的海尚大厦项目工地西北角,靠近工地内江路大门,内江路大门朝西侧开启。2、现场有一辆牌照号为沪

6、AF1152 的 50 吨汽车吊,该汽车吊驾驶室、操作室已变形,一辆 10 吨挖掘机有损坏,两车侧翻在基坑内。3、汽车吊翻落点靠基坑处护栏已随车翻落,下方地下一层基坑处有散落的汽车挡风玻璃。汽车吊翻落点后部靠基坑处的地面已变形。4、项目工地内江路墙与基坑围护距离约 6.4 米,已变形的断层处距墙约 4.5 米,地面到基坑底深 6.5 米。(二)技术鉴定分析(二)技术鉴定分析2016 年 3 月 4 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放射诊断临时报告:陈某某,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股骨上端粉碎性骨折;王某某,右侧股骨粗隆骨折,右侧第 1 肋骨折.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作业场地空间不足,停放位置未与基坑保持安全距离,汽车吊水平支腿未全伸,垂直支腿未支撑在坚实地面进行作业。2、间接原因(1)北翼建筑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2)北翼建筑公司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二)事故性质(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对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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