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桐庐城南唐郡和风 2 幢拆违工程“614”一般坍塌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2022 年 6 月 14 日 13 时 30 分许,桐庐县城南街道唐郡和风 2 幢拆违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墙体坍塌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桐政办复第 20190036 号简复单等有关规定,依法由县应急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2 年 8 月 22 日,县政府批复同意桐庐县城南街道唐郡和风 2 幢拆违工程“614”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桐政函202217 号),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2、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浙安委办202137 号)等有关规定,2023 年 6 月 8 日,县应急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桐庐县城南街道唐郡和风 2 幢拆违工程“614”坍塌事故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评估工作过程2023 年 6 月 8 日,县应急局牵头成立了评估工作组,由县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强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派员任组员。评估工作组根据桐庐县城南街道唐郡和风 2 幢拆违工
3、程“614”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浙安委办202137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深入事故企业、相关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桐庐县城南街道唐郡和风 2 幢拆违工程“614”坍塌事故调
4、查报告的批复的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具体情况如下:(一)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一)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1.1.俞某某,桐庐立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桐庐立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理建议: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建设工程拆除活动;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理落实情况:2022 年 9 月 9 日,桐庐县城南街道唐郡和风 2 幢
5、拆违工程“614”坍塌事故调查组将桐庐立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线索移交桐庐县公安局,桐庐县公安局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立案侦查。2.2.魏某,城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魏某,城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处理建议:在与施工单位桐庐立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违建拆除协议时,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房屋拆除相应资质,将辖区内的违建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立新拆迁公司。建议县纪委监委对城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魏某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处理落实情况:2022 年 9 月 23 日,桐庐县城南街道唐郡和风 2 幢拆违工程“614”坍塌事故调查组将魏
6、某涉嫌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线索移交桐庐县纪委监委,2023 年 1 月 13 日,县纪委监委对魏某进行提醒约谈。3.3.王某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指导员。王某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指导员。处理建议:在对唐郡和风 2 幢南侧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安排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建议县纪委监委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指导员王某某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处理落实情况:2022 年 9 月 23 日,桐庐县城南街道唐郡和风 2 幢拆违工程“614”坍塌事故调查组将王某某涉嫌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线索移交桐庐县纪委监委,2022 年 12 月 14 日,县纪委监委经过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后对相关人员张某进行警示约谈。(二)有关单位的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二)有关单位的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1、桐庐立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建议:在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从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工程施工时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