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宿豫区顺河街道扬子江路中段市政工程“9.2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9 月 26 日上午 10 时 04 分左右,宿豫区顺河街道扬子江路中段工程,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事故当场造成 1人死亡,1 人重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54 万元。死者:刘广玲,男,59 岁,陆集德太村二组人;程庆北,男,48 岁,顺河镇蔡庄居委会人,均为现场施工工人。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政府分管领导袁凤彬、赵其良带领公安、安监、消防、卫计委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13时 05 分事故救援和现场清点等工作全部结束,确认无其他人员伤亡。随后区
2、政府召开紧急会议,详细安排部署事故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安排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9.2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局、总工会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宿豫区
3、顺河街道扬子江路中段工程起点位于宿豫区天台山路,终点项王东路,全长约 392.8 米,规划红线宽度 30 米,为宿豫区顺河街道办发包市政工程。2016 年 7 月,顺河街道办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江苏信德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对该工程公开招标,确定工程中标单位为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 8 月 10 日双方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造价3757216.47 元,工期 90 天。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该工程安泰家园东门向北约 30 米处,经现场测量坍塌处基坑深约 4.5 米。施工单位: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宿豫区锦华名园锦华名座商铺 14a、14b,公司法人代表:范桂东,注册资本
4、18000 万元。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 安许证字2015130125-6,有效期至 2018 年 5 月 9 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2045889,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资质。监理单位:江苏大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大阳沟 44 号,法人代表:葛玉林,注册资本 300 万元,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16 年 9 月 26 日上午 10 时 04 分左右,刘广玲和程庆北正在宿豫区顺河街道扬子江路中段工程安泰家园东门向北约 30处的基坑内进行混凝土污水管道施工时,基坑西侧土方突然发生坍塌,刘广玲和程庆北听见有人呼喊后,
5、立即逃往基坑底部的混凝土污水管内躲避。刘广玲当时已经躲进了水泥管内,但由于土方坍塌将其藏身的水泥管挤碎,刘广玲当场死亡。程庆北躲闪不及,只有上半身躲进水泥管,下半身被坍塌的泥土掩埋,12 时 35 分左右,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施救并报警,区委、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区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截至 13 时 05 分事故救援和现场清点等工作全部结束,确认无其他人员伤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起事故造成 2 人死亡,其中 1 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1名施工人员重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54
6、万元。死者:刘广玲,男,现年 59 岁,陆集德太村二组人;程庆北,男,现年 48 岁,顺河镇蔡庄居委会人。两人均为现场施工工人。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宿豫区顺河街道扬子江路中段 d1200 混凝土污水管道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工程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未能根据现场施工环境,采取有效的基坑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基坑西侧土方坍塌,造成正在施工作业的 2 名工人死亡。2.2.混凝土污水管道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污水管道施工中使用的 d1200d1200 钢筋混凝土管经检钢筋混凝土管经检测质量不合格,事故发生时管道被坍塌的土方挤碎,直接造成测质量不合格,事故发生时管道被坍塌的土方挤碎,直接造成躲在管道内的刘广玲死亡。躲在管道内的刘广玲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将其中标的宿豫区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将其中标的宿豫区顺河街道扬子江路中段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王肖,且顺河街道扬子江路中段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王肖,且对工程疏于管理,造成该工程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对工程疏于管理,造成该工程在不具备开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