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河县百合公馆二期项目“6.29”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6 月 29 日 10 时 50 分左右,五河县百合公馆二期项目 14 号楼北侧盲沟施工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和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专家参与,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当事人及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2、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1.1.盲沟位于百合公馆盲沟位于百合公馆 1414 号楼北侧,长度约号楼北侧,长度约 4040 米,施工工米,施工工期不超过期不超过 1515 天,工程造价约天,工程造价约 3 3 万元。万元。2.2.百合公馆百合公馆 1414 号楼单体于号楼单体于 20212021 年年 5 5 月完成竣工验收并交月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付。为防止暴雨对 14 号楼地下室造成危险,建设单位五河新能置业有限公司在 14 号楼地下室北侧开挖盲沟铺设 P
3、E 排水管用于疏导雨水,保护地下室安全。因盲沟开挖工程量小、属于附属工程,不在 14 号楼主体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因此,该工程无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由公司工程部安排刘某某负责。(二)事故单位情况(二)事故单位情况五河新能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 年 01 月 07 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注册资本:叁仟万圆整,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五河县银河路与兴县路交汇处(百合公馆 1 号商业二层)。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地产中介服务;楼盘销售代理;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现场勘查情况(三)现场勘查情况百合公
4、馆 14 号楼于 2021 年 5 月份完成竣工验收,此次盲沟施工属于附属工程。通过现场勘察,盲沟长约 30 米,宽约1.8 米,深约 2.4 米。坍塌地点为 14 号楼西北角(土方由南向北坍塌),塌陷区面积为 5 米4 米(东西长约 5 米,南北宽约 4 米)。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21 年 6 月 29 日上午,五河新能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刘某某组织外聘劳务人员田某某、邹某某、张某某、钱某某、沈某某五人进行盲沟开挖及 PE 排水管铺设施工。沈某某负责开挖机挖土方,张某某、钱某某两人在地面协助放管,田某某、邹某某两人在盲沟内清理浮土、铺设 PE 排水管。约 10 时 10 分,刘某
5、某离开施工现场去办公室喝水。约 10 时 30 分,盲沟西南侧发生坍塌,坍塌面积约 5 米4 米(东西长约 5 米,南北宽约 4 米)。坍塌的土方将田某某掩埋,邹某某看见后,立即打电话给刘某某。约 10 时 33 分,刘某某接到邹某某电话说现场发生坍塌,田某某被土方掩埋,就立刻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人员抢救。现场人员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约 10 时 50 分,田某某被现场人员从土方内救出,经 120 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五河新能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了处置小组专人专班负责善后处理。2021 年 7 月 1 日,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目前已履行赔偿协议。事故造成 1
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90 万元。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盲沟施工作业未按规范分层开挖、未按安全设计坡比进行放坡(垂直开挖),一次开挖至管道施工基础标高(约 2.4米),毗邻建筑物边坡未采取防坍塌支护措施,导致 14 号楼建筑物基准面以下发生土方坍塌。(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五河新能置业有限公司无施工资质,施工前未制定盲沟五河新能置业有限公司无施工资质,施工前未制定盲沟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临时外聘请劳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临时外聘请劳务人员开展风险告知和安全教育培训。务人员开展风险告知和安全教育培训。2.2.刘某某作为盲沟施工附属工程负责人,不具有施工员执刘某某作为盲沟施工附属工程负责人,不具有施工员执业资格,未对现场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违章指挥无施工经业资格,未对现场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违章指挥无施工经验的临时工从事盲沟开挖作业。验的临时工从事盲沟开挖作业。(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引起土方坍塌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