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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城南路与宝塔路路口“2022.2.20”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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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龙游县城南路与宝塔路路口“2022.2.20”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时间:2022 年 02 月 20 日 13 时 07 分许交通事故地点: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路和宝塔路灯控路口西口路段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1、当事人基本情况甲方:汪*,男,无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无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系电动正三轮车摩托车)驾驶人。乙方:余*,男,驾驶资历:准驾车型 A2E。事故发生时系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人。丙方:黄*,男,驾驶资历:准驾车型 A2。事故发生时系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丁方:廖*,男,事故发生时系电动二轮车驾驶人。戊方

2、:汪*,女,事故发生时系电动二轮车乘员。2、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现场位于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路和宝塔路灯控路口西口路段,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城南开发区方向,西往兰贺线方向,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有绿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边划有车行道边缘线,车行道边缘线与绿化隔离带之间宽 0.40 米,单条机动车道宽 3.80 米,机动车道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单条非机动车道宽 2.25 米。路段东侧为城南路和宝塔路交叉路口,路口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有信号灯控制。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平直、完好。事故发生时为阴天、中午,视线、视距良好。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 02 月 20 日

3、12 时 50 分,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路和宝塔路灯控路口西口路段,因故障将车辆停放于路段南侧非机动车道内(未设置警告标志)。13 时 06 分,汪*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系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非机动车道,在余*停放的车辆尾部等待 1 分 15 秒后向左变道,碰撞慢速车道内借道通行的廖*驾驶并搭乘汪*的电动二轮车,致电动二轮车侧翻,廖*摔至快速车道内,10 秒后,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制动不符合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碾压廖*,造成廖*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廖*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4、道路

4、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遇借道通行的非机动车未让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非机动车、行人遇本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之规定。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余根发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

5、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 50 米至 100 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之规定。黄*驾驶行车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未注意观察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

6、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超载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廖*驾驶安装挡风等装置的非机动车搭载成年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之规定。汪*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5、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综上所述,汪*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余*、黄*、廖*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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