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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城北经济开发区金星大道龙岗路路口“2022.6.27”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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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龙游县城北经济开发区金星大道龙岗路路口“2022.6.27”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甲方:邓*,男,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时间:2003-03-11,有效期限:2015-03-11 至 2025-03-11。发证机关为: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时系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乙方:张*,男,事故发生时系无牌二轮自行车驾驶人。二、车辆基本情况甲方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重型半挂牵引车,初次登记日期:2018-11-30,检验有效期至 2022-11-30,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2、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投保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 17时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 17 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投保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 2021 年 11 月 30 日00 时 00 分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 24 时 00 分止。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初次登记日期:2010-09-16,检验有效期至 2022 年 09月 30 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投保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09月22日00时00分至 2022年 09 月 21 日 24 时 00 分止。乙方车辆:无牌二轮自行车,品

3、牌:飞鸽,颜色:蓝/白,该车无保险。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三、道路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龙游县城北经济开发区金星大道龙岗路路口,该路口为十字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东西走向为金星大道,东往茂盛路方向,西往东聚路方向。金星大道为沥青路面,双向五车道,东向西单条机动车道宽 3.45 米,道路设有机非隔离绿化带。路口南北走向为龙岗路,北往北斗大道方向,南往龙山路方向,龙岗路为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快速车道宽 3.20米,慢速车道宽 3.55 米,道路设有机非隔离绿化带。事故路口四个方向施划有人行横道线,并设有限速标志,限速 50km/h,路面平直、干燥、完好。事故发生时为晴天、夜晚,

4、有路灯照明,视线、视距一般。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 06 月 27 日晚,邓*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实际载质量:31620kg,核定载质量:30000kg)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龙游县城北经济开发区金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19 时 26 分许,途经金星大道与龙岗路路口,右转时未让同方向由张*在人行横道上直行的无牌二轮自行车先行,碰撞并碾压张*,致张*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驾车驶离现场。五、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前,邓*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实际载质量:31620kg,核定载质量:30000kg)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5、/重型低平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板半挂车沿龙游县城北经济开发区金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事故路口,在交通信号灯同时放行直行和右转车辆时,邓*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右转,未让直行在路口北侧人行横道上的张*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先行,导致事故发生。张*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综上所述,邓*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及后果起全部作用。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报案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邓

6、*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事故路口,在直行和右转被同时放行的情况下,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以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应当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之规定。张*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综上所述,邓*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一)项之规定项之规定,经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讨经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认定论,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认定:邓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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