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仙游县 XX 建材有限公司“7.2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7 月 28 日晚 18:30,仙游县 XX 建材有限公司一名员工上班期间,因个人擅自攀越吊架,跌落运行中的输送带,被卡在电机架导致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总工会、自然资源局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仙游县 XX 建材有限公司“728”机械伤害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纪委监察委派员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
2、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意见,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事故单位概况仙游县 XX 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仙游县度尾镇,于 2018 年 8月 15 日在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人代表林 XX,男,汉族,56 岁,中共党员,度尾镇帽山村人,身份证号:35032219XXXXXXXXXX,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主要经营烧结砖生产和销售,持有营业执照。(二)死者情况(二)死者情况死者林 XX,男,汉族,身份
3、证号:35032219XXXXXXXX,仙游县度尾镇,在仙游县 XX 建材有限公司负责操从事破碎机作业,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7 月 28 日 18:30,林 XX(死者,负责从事破碎机作业)与林 X(铲车司机,从事铲装送料,男,28 岁汉族,大济龙坂人)、郭 XX(从事看守筛鼓作业、男,63 岁,汉族,度尾 XX 人)3 人在仙游县 XX 建材有限公司上班,当时林 XX 戴斗笠蹲坐在筛鼓机后面的输送带前方抽烟,过了十分钟,林 XX 将鞋脱放在地上,然后起身,擅自爬上简易梯子,并沿着走台到达维修工作台,然后冒险攀越电机架,
4、并顺着输送带吊架又攀越最高处的电机架后,不慎跌落运行中的输送带,导致身体卡在输送带电机架中。18:50,林 X 驾驶铲车到另一侧堆土场准备铲土的时,突然发现输送带出料口异常,便立即停下铲车、关停机器,沿着维修走台到平台去察看,发现林 XX 被卡在输送带末端电机架里,于是便打电话报告公司负责人林 XX。林 XX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电话通知部分员工到场施救。现场 4 名员工合力将林 XX 救下,发现林 XX 已经死亡,于是未拨打“120”救护车现场急救。(二)事故报告情况(二)事故报告情况当晚 19:00,铲车司机林 X 将事故情况报告给该公司负责人林 XX,林 XX 马上将事故情况报告给
5、 XX 村支部书记林 XX,并请林 XX 向度尾镇政府报告。19:20,林 XX 将事故情况上报给度尾镇包村领导李 XX,因李 XX 在县参加县第十四次党代会,李XX 于 19:30 电话通知度尾镇帽山村包村工作队队长林源,要求他马上到现场做善后处置。19:30,XX 村支部书记林 XX、林 XX、林 XX 家属赶到事故现场。20:15,死者亲属林敢拨打“110”报警。20:20,度尾镇帽山村包村工作队队长林 X 等人相继赶到现场。20:40,度尾派出所接县“110”报警后调派庄 XX、范 XX2名民警赶赴现场,经派出所民警现场勘查排除他杀。事故发生后,XX 建材有限公司未向县自然资源局(行业
6、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存在漏报行为,度尾镇政府也未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安办。(三)善后处置情况(三)善后处置情况7 月 29 日,度尾镇司法干部、帽山村干部与死者亲属协调善后赔偿事宜。7 月 31 日,双方初步达成赔偿协议。8 月 4 日,双方正式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林 XX 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死者尸体火化,善后工作结束。(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发生事故后,度尾镇人民政府、帽山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有关人员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快速应急处置。经现场查看和现场人员查询,以及公安部门出警记录和勘查鉴定结论,现场和救治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符合要求。三、事故发生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仙游县 XX 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林 XX 在输送带处于运行状态未采取停电停机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攀越吊架跌落至输送带上,导致被卡在输送带电机架中,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安全防护企业法人代表林 XX 企业生产中对存在危险的区域未配套相应安全防护设施,输送带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或上锁封闭;针对生产线上带式运输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