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3 年 6 月本本调查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
2、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目目录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2三、调查表式(一)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 3(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 4(三)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务情况 5(四)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 6(五)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就业情况8四、主要指标解释9五、附录(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统计类别16(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工程类别17(三)企业隶属关系18(四)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191一、总 说 明(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全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企业和行业
3、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二)调查范围。凡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都应执行本调查制度。企业应按照全国标准和统一编码填报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非企业属地设立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分支机构(无独立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由持证单位汇总上报。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设立的从事非监理活动的分支机构,包括从事造价咨询、高科技产业及其他多种经营的子公司,凡拥有 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者有控制权的,由该工程监理企业统一填报本报表。工程监理企业不汇总下属具有独立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企业的年报数据。(
4、三)主要内容。本调查制度主要调查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四)调查方法。本调查制度属于全面调查。(五)调查频率及时间。调查报告期为月报和年报。建监 1 表至 4 表为年度统计。持有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于次年 2 月 28 日前通过网络系统完成填报和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网络系统将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监 5 表为月度统计。持有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于次月 7 日前通过网络系统完成填报和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次月 10 日前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网络系统将数据报送住房和
5、城乡建设部。(六)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与管理。省级、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七)质量控制。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报送的数据,特别是财务数据,必须按企业确定的数据上报。企业应坚持严谨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八)统计信息共享情况。本调查制度的部分汇总数据可以同国家统计局共享。信息共享的责任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责任人为该处负责人。(九)主要统
6、计指标公布情况。年度统计综合数据以“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形式于次年 8月 30 日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十)本调查制度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补充完善调查对象有关信息和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十一)本调查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2二、报 表 目 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统计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建监1 表建 设 工 程 监 理企业基本情况年报取 得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颁 发 的建 设 工 程 监 理企 业 资 质 的 企业取 得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行政 主 管 部 门颁 发 的 建 设工 程 监 理 企业 资 质 的 企业和各省、自治 区、直 辖市、地市住房和 城 乡 建 设主管部门报送方式:报送方式:网络系统填报;报送日期:报送日期:建 设工 程监 理 企业为 次 年 2 月 28 日前;省 级住 房和 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次年3 月 31 日前。3建监2 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4建监3 表建 设 工 程 监 理企业业务情况5建监4 表建 设 工 程 监 理企业财务状况6建监5 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就业情况月报取 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