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丰县恒宏木业有限公司“8.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 时许,永丰县恒宏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等相关法律规定,经报请县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总工会、古县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永丰县人民政府永丰县恒宏木业有限公司“8.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2、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永丰县恒宏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华;注册日期:2014 年 07 月 29 日;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永丰县古县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09171756A;经营范围:细木工板、指接板生产、销售。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21 年 8 月 22 日,永丰县恒宏木业有限公司放假停产,企业生产负责人赵盆盆利用停产时间安排电工饶有民带 2021 年3 月入职的新员工付贤兵对生产车间机器进行检修。早上 7 时30 分左右,饶
3、有民安排付贤兵独自一人检修成品车间 2 号排板线热压机侧压油缸,自己一人前往检查 5 号排板线。付贤兵修好侧压油缸后在没有知会饶有民的情况下开始自行修 2 号排板线自动叠板机的液压顶,维修期间将液压顶固定插销拔出,但未对上抬状态的机器采取相应的安全固定措施,根据该车间监控视频显示,8 时 50 分左右,付贤兵在对已上抬的自动叠板机进行氧气切割,8 时 53 分在完成液压顶部切割工作后,随即放下氧气割枪,拿起放在一旁的铁锤将大半个身体探入已上抬的自动叠板机下,然后用铁锤砸击该台机器的切割部位,导致该机器塌落,付贤兵回身不及,被砸中头、胸部,正在 5 号排板线进行检维修作业的饶有民听到机器塌落声音
4、后马上跑到现场,发现付贤兵已经被自动叠板机压住,随即操作自动叠板机欲抬升机器将被压住的付贤兵救出,但因该液压顶固定插销已被付贤兵本人拔掉无法自行抬升,饶有民就叫来同在车间驾驶叉车的赵盆盆,让其把叉车开过来将自动叠板机抬起后,2 人才将伤者付贤兵抬出,当时伤者头部受伤流血,已经不省人事,赵盆盆随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饶有民立即拨打企业负责人之一范永贵电话通报此事,9 时 10 分左右 120 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付贤兵送至县人民医院,9 时 30 分左右还未进手术室,经医院医生现场确认付贤兵已经死亡。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死亡人员情况(一)死亡人员情况姓名:付贤兵,男,年
5、龄 40 岁,身份证号码:362425198110202615,家庭住址:古县镇新元村大塘边自然村,家庭主要成员有父亲、母亲、妻子和二个儿子。(二)直接经济损失(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6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付贤兵(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未取得焊工作业操作证仍然从事动火切割作业,忽视作业风险,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设备操作规程不熟悉等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永丰县恒宏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现场管理混乱,作业风险辨识及安全隐患排查不
6、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2)永丰县恒宏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春华安全意识淡薄,对自身所负安全职责不了解,未组织制定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对动火作业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3)永丰县恒宏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赵盆盆,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付贤兵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还安排其从事危险作业。(4)永丰县恒宏木业有限公司安全员郑淑梅,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能力不足,死者付贤兵检修时在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看护,对工人冒险操作、不佩戴防护用品等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未履行好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取证,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由于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员工培训管理不到位,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不到位,工人违章作业所导致的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1、付贤兵,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其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对设施设备性能充分的了解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