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目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03,双重预防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CONTENTS04运行方法05运行过程中的共性问题,01,双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 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未将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法律法规,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 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 险的动态管理。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 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3、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 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 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法律法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 的;,法律法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
4、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 措施;,省政府有关文件,2016年3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通知(鲁政办字20
5、16 36号)。2016年4月5日,省安委会又下发了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10号),通知中明确了总 体目标,责任分工,工作步骤和相关要求。2017年3月21日省政府安委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两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712号)。2018年5月2日省政府安委会下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829号)。,国家、省政府有关文件,2018年5月10日应急管理部下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 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6、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企业根据通知要求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做好自查。2018年5月28日省政府安委会下发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风险分 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办发2018 33号),通知要 求在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要把建立双重预防体系作为其核心内容,融合到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全过程,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双重预防体系同步建设、互促共进、有效运行。2018年5月29日省安监局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视频点评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840号。,文件精神,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视频点评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840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企业:根据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829 号),经研究,自6月中旬起组织开展全省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视频点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形式和点评内容从全省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