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建材有限公司“516”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5 月 16 日 14 时 16 分左右,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狮山居东山岭某建材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检修电气线路时,不慎触电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区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信州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镇组成的某建材有限公司“516”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员会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
2、故相关单位基本概况。1、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于 2018 年 08 月06 日在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82G*),注册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乡狮山村,法定代表人:林某,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建材加工、销售。2020 年 5 月 8 日某建材公司取得了上饶市信州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某建材有限公司年产 18 万立方米砂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饶信环评字20208 号),批复意见为“根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意见,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年产 18 万立方米砂石建设项目的建设”。2、某混凝
3、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于 2006 年 05月 22 日在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87288*)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乡狮山村法定代表人:汪某,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2018 年 7 月 15 日林某(A 公司法人)与 B 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将 B 公司的堆料场约 900m2 租赁给 A 公司(协议中是以林某名义签订)用于砂石加工。A 公司的注册时间为 2018年 8 月 6 日,晚于场地
4、租赁协议的签订时间。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22 年 5 月 16 日 11 时 15 分,A 公司法人林某打电话给李某,告知公司里的用电机械设备缺一相电无法使用,让李某安排人来帮忙检查一下线路,13 时 02 分,林某安排公司员工兰某到沙溪镇接李某安排的维修人员李某 A(系李某儿子),到达公司后,李某 A 就开始检查位于 A 公司架设的 0.4KV 专用变压器线路,李某 A 先用绝缘操作杆把跌落保险拔下来检查未发现问题,随后李某 A 就想登上变压器平台进一步检查,李某 A穿好脚扣准备从 B 号杆登上变压器平台,在刚登上变压器平台时身体就触碰到垂落下来的 10KV 线路 A 相导线
5、,触电坠落至地面。在现场附近的兰某发现后立马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 10 分钟左右,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图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伤害程度李某 A男35信州区朝阳镇电工死亡四、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李某 A 违规操作,冒险蛮干,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法从事电工和高处作业,作业时未充分辨识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作业时未佩戴绝缘手套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措施冒险攀爬 10KV 变压器平台,致使触碰到断落下来的 10KV 高压线,触电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A 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审验李某
6、A 特种作业资质,且未采取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安排李某 A 从事电工作业,致使触电事故的发生。五、事故类别和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触电。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1、李某 A 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能力差,违规操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电工和高处作业,作业时未遵守电力线路作业有关安全工作规程,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作业前对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足,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其责任不予追究。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第 4.1.1、4.1.2、4.1.3、4.1.4 条规定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分为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等。A 公司在组织检修线路时未审查李某 A 的特种作业资质,未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第 4.1.1、4.1.2、4.1.3、4.1.4 条的规定采取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悬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