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二)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煌缝,2006年12月29日92号令与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相焊的焊缝(三)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