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规范起重机械使用、指挥和吊运,明确各方起重吊运指挥权限和责任,确保起重吊运和全体职工(含外协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特修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科室、车间以及外协单位(含因业务需要进入现场进行作业、技服、取样、供货的外来单位)。第二章第二章有关术语有关术语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
2、 40tm 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 300t/h 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 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第四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电梯司机、电梯安装维修,不含起重司索、遥控天车和电葫芦操作)是指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械安装与维修工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三章第三章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第五条凡进入现场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六条隶属正式员
3、工的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械安装与维修工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由综合管理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取证、备案及复试工作。第七条在作业(供货)的外协单位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械安装与维修工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由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取证、备案及复试工作。第八条外协单位需将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登记造册后,持证件原件到引进科室和安全科进行审核备案,复印件加盖引进科室和安全科公章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相关车间负责具体管理和过程监督检查,日常现场各岗位具体负责人必须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严禁无原件或科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第九条外协单位(包括外来长期供货单位)从事起重机械指挥(Q3)的人员,除进行上述备案外,还需到所服务的车间进行备案统计,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外协单位指挥人员、指挥区域和天车、吊运物品),由服务车间主任签字,到安全科备案,领取“外协指挥吊运”专用袖标,方可进行该项作业。凡未佩戴“外协指挥吊运”专用袖标的外协人员指挥天车,天车司机必须拒绝吊运。如发现外协人员未佩戴袖标指挥天车作业,按照重大违章分别对外协单位、使用单位和天车司机进行考核。第十条设备大中修和日常零星外委项目作业期间,因作业需要需临时增加指挥天车作业人员时,由施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外协单位指挥人员、指挥区域和天车
5、、吊运物品),由服务车间主任签字,到安全科临时备案,领取“外协指挥吊运”专用袖标,方可进行该项作业。作业完成后,将袖标交回安全科。第十一条因业务需要进入现场临时作业的外来单位人员(主要包括不定期运送生产原辅材料、备品备件的货运人员和废弃物回收人员),需使用起重机械装卸货物时,应提前与相关科室、车间取得联系,相关科室、车间安排专人联系天车并指挥装卸货物(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熟悉相关区域和业务内容),严禁无证作业和越限作业。第四章第四章岗位职责岗位职责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指挥人员职责(一)指挥人员应站在能使司机看清手势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二)指挥天车必须做到手势准确,音响信号清晰(哨
6、音或对讲机)。音响信号与手势信号可结合使用;(三)使用对讲机指挥天车,每次发出指令必须说明某跨和天车车号,并且手势准确。(四)指挥人员必须确认负载挂牢、降落区域安全后方可发出指挥信号;(五)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每次发出指令必须讲明天车各机构动作的方向和具体范围,必要时需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六)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十不吊”,不得违章指挥。第十三条司机职责(一)当指令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向指挥人员发出重复指令信号的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二)天车司机应拒绝违章指挥,严格执行“十不吊”;(三)在吊运过程中,天车司机接到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时都必须立即停车。第十四条指挥人员与司机的配合要求(一)指挥人员发出“预备”信号时,要目视司机,司机接到信号在开始工作前,应回答“明白”信号。当指挥人员听到回答信号后,方可进行指挥;(二)指挥人员在发出“要主钩”、“要副钩”、“微动范围”手势时,要目视司机,同时可发出“预备”音响信号,司机接到信号后,要准确操作;(三)指挥人员在发出“工作结束”手势时,要目视司机,同时可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