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年 1 月 12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 年 3 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
2、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3、、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4、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和适时修订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
5、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6、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以及其他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省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省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批准发布。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授权制定安全生产市地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