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40.99 CCS Z 01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 29662024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24-01-03 发布 2024-04-03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T 2966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运行维护技术要求.3 6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5 7 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7 附录 A(资料性)NMHC-CEMS 日常巡检、校准和维护原始记录表.9 参考文献.22 DB14/T 29662024 II 前言 本文
2、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临汾市环境监控中心、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鑫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原海纳辰科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钱垒、李晓锋、王亮、贾午耀、贺红官、宋福胜、路志军、薛梦莹、朱伟、谢明、刘建晖、张利琴、郑亮、杨青、刘承伟、李波、
3、刘强、徐伟利、杨帅、高建华。DB14/T 29662024 1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4、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DB14/T 205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
5、控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上有响应的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 物的总和(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简称 NMHC。3.2 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条件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以及 含氧量等)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 NMHC-CEMS,由 NMHC 监测单元、废气条件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以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组成。3.3 运行维护 按照本文件要求对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开展日常巡检、维修保养、异常处理、数据审核等 工作的活动
6、,简称运维。DB14/T 29662024 2 3.4 运行维护单位 对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开展运行维护的组织,包括自行开展运行维护的 排污单位和排污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3.5 参比方法 用于与 NMHC-CEMS 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标准方法或行业标准方法。3.6 校准 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 NMHC-CEMS 进行校零、校跨、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等的检测。3.7 正确度核查 按照规定程序验证设备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满足方法要求或规定要求而进行的操作。3.8 期间核查 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3.9 比对监测 用参比方法对正常运行的 NMHC-CEMS 的正确度进行抽检。3.10 系统响应时间 从监测站房的校准管线通入标准气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标称值的 90%止,所用的时间。3.11 作业指导书 为完成 NMHC-CEMS 运行维护而专门编写的指导性文件,用于指导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标准化工作。4 总体要求 4.1 运行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办公场所、实验室等 NMHC-CEMS 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