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40.99 CCS Z 01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T 29652024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技术规范 2024-01-03 发布 2024-04-03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2965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系统功能和性能.2 5 监测站房建设.2 6 NMHC-CEMS 安装.3 7 技术指标调试检测.3 8 联网.4 9 验收.4 附录 A(规范性)NMHC-CEMS 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系统要求.6 附录 B(规范性)NMHC-CEM
2、S 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和验收方法.8 附录 C(资料性)NMHC-CEMS 技术指标调试检测结果分析和处理方法.15 附录 D(资料性)NMHC-CEMS 安装调试检测和验收原始记录表.16 附录 E(资料性)NMHC-CEMS 技术指标验收报告.18 附录 F(规范性)NMHC-CEMS 输出参数计算方法.20 DB 14/T 2965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
3、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临汾市环境监控中心、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利琴、李晓锋、邱文、郑亮、杨青、张锐、杜利明、高小武、王建锋、范欣、宋福胜、谢明、刘建晖、刘云、贾午耀、贺红官、李天麟、朱伟、刘承伟、徐伟利、凌洪洁。DB 14/T 29652024 1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功能和性能、监测站房建设、非甲
4、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联网和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一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
5、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上有响应的除甲烷以外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简称NMHC。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条件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以及含氧量等)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CMS。废气排放连续监
6、测系统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条件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以及含氧量等)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由NMHC监测单元、废气条件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以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组成。DB 14/T 29652024 2 有效数据 符合本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且经验收合格的NMHC-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NMHC-CEMS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有效小时均值 连续排放下,整点1h内不少于45min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间歇排放情况下,整点1h内排放满30min的,有效小时均值为不少于75%实际排放时间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参比方法 用于与NMHC-CEMS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标准方法或行业标准方法。分析周期 NMHC-CEMS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简易验收 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取样点时进行的部分指标验收。4 系统功能和性能 功能要求 满足HJ 1013的要求。技术性能要求 NMHC-CEMS除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