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汽车吊租赁合同汽车吊租赁合同承 租 方: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出 租 方:签约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签约时间:第 1页,共 9页汽车吊租赁合同汽车吊租赁合同承 租 方: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王宏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出 租 方:(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因甲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需要,甲方向乙方租赁本合同约定汽车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设计、使用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一、一、设备需求设备需求
2、本合同租赁物的状况、数量、规格型号等详见附件一。二、二、合同价款合同价款2.1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率为%,增值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最终以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2.2本合同单价为月租费,采用综合固定单价包干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吊使用费、保险费、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含保养用油)、油料费(含燃油、液压油、润滑油)、税费、操作人员的工资(含奖金、过节费、加班津贴等一切收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护及当地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等一切费用。合同单价不因政策、市场等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2.3月租费用从汽车吊进场后具备
3、合格使用条件之日起开始计取,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设备退场时间止。2.4月租费计取之日起,以满 1 个月计算,不足 1 个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乙方收取日租费。日租费=月租费/月天数。第 2页,共 9页2.5因甲方原因造成正常设备停滞使用的,停滞期间不计入月租,乙方收取停滞费,停滞费按本合同约定日租费的%计取。三、三、设备使用设备使用3.1设备暂定租赁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3.2甲方根据工程现场施工进度提前天通知乙方进场,乙方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进场,最迟不得超过天。3.3乙方保证汽车吊每天工作时间为小时,同时为每台汽车吊配备名操作人员听从甲方调度,甲方任何时间需要使用汽车
4、吊,乙方都必须无条件满足使用要求。3.4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此合同自动延续,双方权利和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直至甲方提出退场为止终止合同。3.5若甲方需增加本合同约定型号的汽车吊,则租赁费按本合同约定计取。四、四、租赁费支付租赁费支付4.1甲方按月支付租赁费,乙方应在每月日书面申请支付当期租赁费;甲方在收到乙方请款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4.2乙方应在收取当期租赁费前向甲方提供相应发票,未按要求提供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租赁费用,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工程进度。4.3甲方在收到乙方当期租赁费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当期费用的%。4.4甲方向乙方付款可以选择转账支票或网上
5、银行转账等付款方式。4.5汽车吊全部使用完毕并退场后个月内双方进行总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及税务发票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4.6乙方信息栏: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若乙方发生信息变更,应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 3页,共 9页五、五、甲方责任甲方责任5.1确保汽车吊进出场道路通畅,提供现场的场地条件、吊装条件,如需夜间施工,提供必要的照明条件。5.2汽车吊进场前,甲方有权对合同指定的吊车进行查看并对机况、外观等提出要求,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及时更换。5.3甲方有权对乙方汽车吊和操作人员查验证件,有权对进入现场的乙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5.4
6、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的操作人员遵守甲方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包括:作业内容、作息时间、运行资料提供、奖罚等。5.5甲方提供操作人员住宿和食堂便利,但住宿费及餐饮伙食费由乙方自理。5.6甲方提供具有起重指挥资格证书的起重工指挥员,并按规范指挥,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5.7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5.8负责对乙方作业所设定的警戒线范围内的其它作业及人员的协调。5.9甲方指定专人对乙方每日作业时间进行确认并签字。六、六、乙方责任乙方责任6.1乙方须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和甲方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已确定型号的汽车吊运至现场,进场的汽车吊一经确认,未经甲方同意中途不得更换。6.2乙方提供的汽车吊必须证照齐全(如果是特种设备还需持有特种设备检测证明),因乙方证照不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6.3甲方因生产作业需要随时使用汽车吊,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否则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4在合同期内乙方提供不间断服务,包括汽车吊的使用、检查、维修、维护并提供相关资料及技术服务。6.5乙方须保证汽车吊机械性能良好,若汽车吊不能正常工作,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如紧急维修、更换等),设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