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3.080P66DB14山西省地方标准DB 14/757201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指南2013-11-01 发布2013-12-01 实施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14/757201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一般规定.15护栏.26交通标志.47交通标线.88视线诱导设施.109防眩设施DB14/7572013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溥慧、聂承凯、马健中、张明欣、李宝荣
2、、王志联、杨宇峰、崔兰。DB14/7572013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中的护栏、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设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其它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可参考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TG/T B0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标JTG/T D71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 D8
3、0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T 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 D8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双出口枢纽式互通双出口枢纽式互通双出口枢纽式互通是指枢纽式互通中同一行车方向先后两个出口可到达不同方向的互通。3.2单出口双分出口枢纽互通单出口双分出口枢纽互通单出口双分出口枢纽互通是指枢纽式互通中同一行车方向仅有一个出口,且在该出口后分岔可到达不同方向的互通。3.3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路连接线沟通高速公路与其他公路或城镇道路之间的联络公路。4一般规定DB14/757201324.1高速公路
4、交通安全设施应针对其运输特点、地理特性进行合理设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设计理念。4.2交通标志的设计应考虑全省公路网及相邻省市的路网情况;新建高速公路与已建高速公路相接时,应结合新建高速公路及整个路网情况,对已建高速公路上的相关标志进行重新设计、调整。4.3指路标志的设置应结合周边路网情况及交通流的流量流向,通过主动引导,合理分流交通流量。4.4通过充分论证,在满足安全、合理、经济的条件下,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4.5改扩建工程应结合交通安全设施现状,在安全性评价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尽可能利用原有交通安全设施。4.6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拆除后重新设置的护栏、交通标
5、志、交通标线、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其设防等级、结构型式、设置位置等均应符合现行交通安全设施规范的要求。5护栏5.1设置原则5.1.1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单车特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路段,路侧应设置防撞等级不低于 SA 级的混凝土护栏:a)填方高度大于 4m,且距离路基坡脚 5m 范围内有其他公路并行;b)填方高度大于 4m,且距离路基坡脚 5m 范围内有村庄或学校的路段;c)高速公路上跨铁路、其它公路的桥梁或通道路段;d)路肩式挡墙高度大于 8m 的路段。5.1.2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应设置防撞等级不低于 SBm 级的中央分隔带护栏:a)大型车(7t载质量14t 的货
6、车)比例大于 60%的路段;b)高速公路较其他路段积雪、冰融化速度慢的路段;c)桥梁段。5.1.3平均纵坡4,且长度大于 3km 的路段,中央分隔带应在纵坡中下游段设置防撞等级不低于SAm 级的混凝土护栏。5.1.4设计速度80km/h,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 650m 的路段,弯道外侧护栏防撞等级应不低于 SB级。5.1.5挖方路段路侧应设置波形梁护栏。5.1.6行车方向的上游端头宜设置为外展圆头式,端头与护栏标准段之间应设置渐变段。5.1.7路基段护栏防撞等级不低于 SA 级时,宜设置混凝土护栏。5.1.8长大下坡路段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等于 1.5m 时,宜采用整体式混凝土护栏。5.1.9中央分隔带开口处活动护栏防撞等级宜不低于 Am 级。5.1.10中央分隔带开口处活动护栏应具备防止任意开启的功能。5.1.11在交通分流处三角端,平均纵坡大于 2.5、长度大于 7km 下坡路段的路侧宜适当设置新型的消能护栏。5.2护栏过渡段5.2.1分离式路基与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