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水利利工工程程建建设设质质量量与与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
2、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1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3、。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
4、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各流域管理机构对本流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2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二章问题分类第七条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各类行为。第八条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较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严重安全
5、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 2。第九条 质量缺陷是指未能及时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处理的质量问题,或者是经过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质量问题。第十条质量缺陷分为一般质量缺陷、较重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见附件 3。第三章问题认定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按照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进行问题认定。3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按照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进行问题认定。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质量问题鉴定的质量缺陷,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常规鉴定
6、或权威鉴定。常规鉴定是指项目法人或现场监督检查组利用快速检测手段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权威鉴定是指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单位委托工程建设专业领域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第十四条各级监督检查单位对检查现场发现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督促建设及有关单位及时履行事故报告、处理程序。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单位在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水利部按照“一省一单”或“一项一单”的方式,对有关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并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按年度汇总分析责任追究结果,对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4第十七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整改。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二)约谈。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