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什么是职业病”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必备条件: 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职业病目录 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公布职业病目录:10大类115种职业病 尘肺(13
2、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职业中毒(56种)、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职业性皮肤病(8种) 职业性眼病(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职业性肿瘤(8种) 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目录.doc,职业病目录的作用 1、职业病的登记与报告; 2、职业病的待遇补偿,包括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因职业病致残的补偿和残疾康复等; 3、预防作用,职业病目录在“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作为主要致病危害因素加以明确并细化。,职业病名单准入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在研究和提出职业病名单时,要充分考虑现阶段国
3、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 有利于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要体现科学性,即职业病的发生与特定的工作环境和特定的职业有关,并与特定的暴或特定因素之间构成因果关系;,职业病名单的局限性 现行目录(名单)不能满足需要; 目录(名单)只有部分分类有开放性条款: 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全省职业病报告现况,据
4、省疾控报告:我省尘肺病患病也相当严重,现已累计报告尘肺病24209例,死亡6816例。2009年全省尘肺年内现患数17822例,年终现患数17717例,主要集中在煤炭、有色金属、冶金行业。2006-2009年度新发尘肺病共1771例。 全省2009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病例646例,其中尘肺病559例,占各类职业病发病87%。,职业病诊断的主要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 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诊断标准 民事法律原则和
5、其他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的主要原则,职业病诊断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 科学的原则; 合法的原则; 公开的原则; 公正的原则; 客观的原则; 真实的原则; 及时的原则; 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机构条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人员条件:诊断质量有赖于诊断医师的技术和政策水平,每一个诊断项目至少应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诊断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 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条件。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及管理的制度:质量控制
6、及管理应覆盖诊断工作全过程,编制质量管理手册,诊断工作规范,建立职业病档案,职业病报告制度等。,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申请: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诊断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4、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5、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质量管理制度; 6、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受理 现场审核 审批: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4年。(全省28家) 续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未申请的过期失效。,职业病诊断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具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 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报告; 对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