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工程处恢复生产申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XX 工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项目或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隐患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识,设专人看护,防止人员在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前进入危险区域。二、对施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项目应向宣布处罚的的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生产。XX 工程处二 00 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