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讲解了房地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该规程强调,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登记。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担。房地产登记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且必须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还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适用于房地产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房地产权益人。该规程为房地产登记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障各方权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