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1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2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3房地产登记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4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5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6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