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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规范DB45T2771-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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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34293 上传时间:2024-06-23 格式:PDF 页数:20 大小:556.0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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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100 CCS C 60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 27712023 职业病诊断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2023-12-12 发布 2024-02-01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5/T 2771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业病诊断原则.2 5 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2 6 职业病诊断程序.2 7 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5 8 职业病病例报告.5 附录A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示例

2、.6 附录B (资料性)职业史及用人单位信息表示例.7 附录C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接诊回执示例.8 附录D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就诊资料补正通知书示例.9 附录E (资料性)关于协助提供有关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函示例.10 附录F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当事人陈述记录示例.11 附录G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示例.12 附录H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示例.15 参考文献.16 DB45/T 277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3、。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世文、包丽琴、邱毅、卢昀春、李忠学、农康、许晓丽、杨静、龙永美、汤俊豪。DB45/T 27712023 1 职业病诊断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原则、诊断机构、诊断程序、档案管理和病例报告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不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4、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5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2 职业病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既往病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5、害因素检测情况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出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诊断结论。3.3 职业病诊断机构 occupational disease diagnosis institutions 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3.4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3.5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exposure history of occupational haz

6、ard factor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起止时间、工种、岗位、操作过程、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品种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等情况。DB45/T 27712023 2 3.6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件。4 职业病诊断原则 职业病诊断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应根据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以及临床表现和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做出诊断结论。5 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 5.1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5.2 职业病诊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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