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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动火安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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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36980 上传时间:2024-07-01 格式:PDF 页数:1 大小:59.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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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液化气站内严禁烟火。2、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4、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5、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6、液化气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7、液化气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气罐罐体、加气机、气管道等储输气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气库房、装卸气作业区、加气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气区、作业区和加气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8、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9、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液化气站内用火。1 1/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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