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包 括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的 识 别、分 析 与 评 价)的 识 别 是 做 好 职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切 入 点、首 要 任 务,是 开 展 职 业 卫 生 工作 的 前 提,是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永 恒 的 主 题。本 文 将 从 从 职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作 用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两 个 方 面 来探 讨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识 别(OHS)的 必 要 性,以 此 论 述 突 出其 对 个 人、企 业 乃 至 整 个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性:
2、一、一、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作 用 决 定 其 必 要 性: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作 用 决 定 其 必 要 性:这 是 由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在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中 所 处 的 核 心地 位 和 作 用 决 定 的:1、它 是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分 类 管 理 的 重 要 因 素2、是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申 报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的 直 接 依 据3、是 开 展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与 评 价 的 依 据;是 开 展 健 康 监 护 工 作 的 针 对 性 依 据;4、是 开 展 职
3、 业 病 诊 断 的 先 决 条 件;是 设 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和 职 业 危 害 警 示 标 识 的 依 据;5、是 提 示 佩 戴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重 要 依 据;是 实 施 行 政 处 罚的 重 要 证 据 等。二、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识 别 必 要二、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识 别 必 要性:性:1、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的 法 律 规 定:、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的 法 律 规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4、(下 简 称 职 业 病 防 治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用 人 单 位 设 有 依 法 公 布 的 职业 病 目 录 所 列 职 业 病 的 危 害 项 目 的,应 当 及 时、如 实 向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报,接 受 监 督。”但 在 监 督 工 作 中 发 现 有的 企 业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申 报 项 目 不 如 实,或 根 本 未 申 报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原 因 有:其 一,不 知 道 要 申 报;其 二,不懂 得 申 报,由 于 用 人 单 位 从 事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人 员 大多 为 非 专 业 人 员,职 业 卫 生
5、 知 识 相 对 缺 乏,不 明 白 哪 些是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应 当 申 报;其 三,故 意 隐 瞒 不 报,个 别用 人 单 位 对 申 报 工 作 认 识 不 足,认 为 不 申 报 职 业 病 危 害项 目 可 以 逃 避 监 督;其 四,已 申 报 的 绝 大 多 数 是 在 卫 生 监督 部 门 的 指 引 下 被 动 式 申 报;其 五,要 如 实 申 报 离 不 开 监测 结 果 或 化 学 品 中 文 说 明 书,但 这 方 面 企 业 又 常 常 不 能提 供。2、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评 价 报 告 的 法 律 规 定:、建 设 项 目 职 业
6、病 危 害 评 价 报 告 的 法 律 规 定: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新 建、扩 建、改建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技 术 引 进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病 危 害 的,建 设 单 位 在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应 当 向 卫 生 行 政部 门 提 交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第 十 六 条 规 定:“建 设项 目 在 竣 工 验 收 前,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效 果 评 价。”。3、日 常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的 法 律 规 定:、日 常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的 法 律 规 定: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用 人 单 位 应 当实 施 由 专 人 负 责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并 确 保 监测 系 统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根 据 这 一 条 款,用 人 单 位 应当 建 立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制 度,其 制 度 的 内 容 为 实 施 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