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号主席令)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通过,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
2、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
3、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等相关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5、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或者按照授权依法
6、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国务院应急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部们、住房城乡建设、水力、民航等交通部们、住房城乡建设、水力、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急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