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1 1范围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本企业防尘、防毒的管理标准。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单位和人员。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 标准结构与编写规则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与工作标准体系3 3职责职责安环部负责制定本标准。厂相关单位
2、、人员负责执行本标准。4 4管理的内容与方法管理的内容与方法4.1基本原则4.1.1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4.1.2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4.1.3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4.1.4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
3、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4.1.5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4.1.6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2尘毒的治理和防护4.2.1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生和散发的有
4、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高频射线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4.2.2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4.2.3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4.2.4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4.2.5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4.2.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4.2.7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4.2.8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厂。4.2.9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4.2.10中央化验室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化验分析,并将检测结果通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