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废玻璃分类回收利用规范DB4403T449-2024.pdf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47062 上传时间:2024-09-06 格式:PDF 页数:15 大小:351.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废玻璃分类回收利用规范DB4403T449-2024.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废玻璃分类回收利用规范DB4403T449-2024.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废玻璃分类回收利用规范DB4403T449-2024.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废玻璃分类回收利用规范DB4403T449-2024.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废玻璃分类回收利用规范DB4403T449-2024.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ICS 13.030.50CCS Q 86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 4492024废玻璃分类回收利用规范Specification for recycling waste glass2024-05-29 发布2024-07-01 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03/T 4492024IA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收集与暂存.24.1一般要求.24.2住宅区.24.3机关企事业单位.24.4公共场所.35运输.36利用.36.1一般要求.36.2操作要求.37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48运营维护.4附录 A(规范性)废玻璃收集

2、容器.6A.1颜色、材质和规格.6A.2容器上标志的使用.6参考文献.9DB4403/T 449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深圳创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景旺、刘斌、杨丽、罗锋、李水坤、吴远明。DB4403/T 4492024III引言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深圳市进入生活垃圾全面强制分类的新阶段。废玻璃属于可回收物,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深圳

3、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范开展废玻璃分类回收利用工作,推动建立完善废玻璃等生活垃圾分流分类体系,制定本文件。DB4403/T 44920241废玻璃分类回收利用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废玻璃的收集与暂存、运输、利用、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以及运营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生活垃圾中的废玻璃分类回收利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4、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T 19095生活垃圾分类标志DB44/26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03/T 7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SZDB/Z 233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3术语和定义DB4403/T 7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废玻璃waste glass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玻璃材料和制品。注:不含危险废物和建筑废弃物。来源:GB/T 365772018,3.1,有修改3.2废玻璃产生源s

5、ource of waste glass产生废玻璃(3.1)的各种场所。注:通常包括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3.3再使用reuse废玻璃(3.1)经清洗、消毒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后,不改变原来的物理形态直接使用。3.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administrator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separationDB4403/T 44920242在生活垃圾产生源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履行设施设备配置、宣传指导和监督、分类移交垃圾、管理台账建立等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职责的民事主体。注:包括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管理环境卫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机构、公

6、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所在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来源:DB4403/T 732020,3.6,有修改3.5利用recycling废玻璃(3.1)通过清洗消毒等操作后再使用(3.3),或通过简单加工得到可以直接回炉生产的碎玻璃的过程。3.6贮存storage为了再生利用和处理处置,将废玻璃(3.1)放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防疫等要求场所的操作。4收集与暂存4.1一般要求4.1.1废玻璃产生源应合理布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暂存点,并公示点位。点位布设应符合城市规划,标志醒目、引导清晰。4.1.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容器上的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附录A 的要求采用“可回收物”分类标志,保持标志醒目、引导清晰。废玻璃产生量大或具备条件的场所,可按照附录 A 的要求设置废玻璃收集容器。4.1.3废玻璃收集容器应及时清运,不应出现容器满溢现象。4.1.4废玻璃投放前,宜除去外包装。废玻璃容器宜去掉瓶盖与标签,清除瓶内残留物并用水洗净、晾干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废玻璃收集容器。有尖锐边角的废玻璃应包裹后投放。4.1.5收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标准 > 地方标准 > 深圳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