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校园的安全与秩序,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所有在校师生员工以及来我校活动的人员,均需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第二条:学校的师生员工进入学校时,应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或学校发放的其他有效证件、印章等,以便于身份验证和安全管理。第三条:学校招用的临时工及校内的暂住人员,在进校后应立即前往保卫处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应的暂住证和临时出入证。同时,他们需要交纳一定的证件成本费和抵押金,凭证才能进入学校。第四条:国内新闻记者若希望来我校采访,必须携带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提前向学校办公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入校
2、进行采访工作。第五条:外籍人员因公务、业务或采访等活动需要进入我校时,必须持有省、市相关部门的批件,并经外事部门同意后,在外事部门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校园进行相关活动。第六条:外来人员在进入本校后,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更不能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由保卫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须事先报请舍务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公寓内严禁留宿异性。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并视情节轻重报保卫处,按照
3、长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第八条:严禁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扰乱正常秩序的行为,确保校园环境的和谐稳定。第九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侮辱或诬陷学校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到工作人员的办公室或宿舍内纠缠,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如果发现此类行为,师生员工有权制止,学校保卫处也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对造成后果者依据长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人事部门或学生部门也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条:不准在公寓区、教学区内进行妨碍正常生活及教学秩序的文体活动。禁止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贴、乱画;禁止损坏花草树木;禁止破坏公私财物,共同维护校园环境整洁美观。第十一条
4、: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信息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须事先报请学校宣传部或保卫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违背我国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诬陷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设置和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处有权要求其拆除和取缔;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承担。第十三条: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
5、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须事先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则需报请校团委或学生处批准。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责任人姓名和安全措施等,并报保卫处备案。集会、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法律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第十四条: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第十五条:为维护校园秩序,禁止商贩进入
6、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如有违反,学校保卫处将依据长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学校需经门卫同意并进行登记。车辆进校后,应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禁止鸣笛。入校车辆一般不得在校内过夜,确需过夜的,需经保卫处批准到指定地点停放。本校机动车辆若非执行任务,应当停放在车库、车场内,不得在校内其他地方随意停放。本校师生员工的自用车辆应按学校规定的地点存放。外来车辆应在门卫登记,经许可后进入学校,并按指定地点停放。违反以上规定的,师生员工有权制止并报告学校保卫处,保卫处将依据长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外来青少年(包括学校家属子女)若违反本规定,保卫处除对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通知其所在单位、学校和家长,确保对其行为的有效管理和教育。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保卫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