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安全红线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2、,认真解决实验室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着力防范化解遏制实验室安全风险。第四条 学校建立分级管理责任体系。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委、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学院院长、(含其他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第五条 学校资源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密
3、切配合,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督机制。资源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全校实验室相关主体安全责任清单详见附录。第六条 各学院需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并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第七条 逐级签订责任书并落实安全责任。各学院(中心、所)负责人应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系主任(或相当职务者)应与学院(中心、所)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系主任(或相当职务者)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逐级落实到位。第八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支持。根
4、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安排指定,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含资源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单位)、部分学院(系)领导、部分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安全专家、教师代表、实验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源管理处,负责推进委员会决议事项的落实及做好其他日常事务。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咨询。第十条 实施实验室安全达标建设、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人员准入要求。(一)落实实验室安全达标建设要求。学校基建部门在申报或批
5、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二)落实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各学院(系)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评估审核,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尤其要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三)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要求。各学院(系)需根据本学科和所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
6、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第十一条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具体规定按汕头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实验室气体钢瓶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对于危险气体钢瓶(如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气体钢瓶管道、接头、阀门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备必要的气瓶柜与检测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第十二条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