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飞南路江厝路交叉口“1128”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2023 年 11 月 28 日 9 时 49 分左右,闽 AS2660 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福飞南路江厝路交叉口处与福州 G1K56 号(黄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韩某某,男,64 岁,福州人)当场死亡。涉及单位为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鼓楼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接到鼓楼交警大队转来的福州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填报表,反映该起交通事故涉嫌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鼓楼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鼓楼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市
2、道运鼓楼分中心、区总工会、五凤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展开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还邀请了区监察委、区检察院同步参与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相关企业情况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AQ*,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 20 号世欧王庄城 C-a3 地块 2#楼 8 层 04 办公,成立时间:2018 年 12 月 4 日,法定代表人:刘某,
3、委托企业主要负责人:周某。该公司持有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11 日;持有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榕城管委第 3501346号),有效期限: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二)事故机动车辆情况闽 AS2660 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公司为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豪沃牌 ZZ3317N42*,出厂日期:2020 年 5 月 19 日,注册日期:2020 年 8 月 27 日,总质量31000 千克,核定载质量 15420 千克,使用性质为货运。2023 年
4、10 月 24 日,该货车所有权从福建杰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转移登记至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23 年 11月 21 日进了一次二级维护。事故发生后,根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痕(C)鉴字第 3316 号,闽 AS2660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均符合运行安全状态要求。事发时车辆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三)事故机动车辆驾驶人情况事故发生时闽 AS2660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林某某,男,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1971 年*月*日出生,2023年 11 月 1 日入职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证号:3501211971*,档
5、案编号:35010600*,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其血液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成分。(四)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福飞南路江厝路口,为“T”型交叉路口。福飞南路呈南北走向,路口北侧的福飞南路为双向八条机动车道,其中西侧路面设有四条机动车道,一条为右转弯车道、两条为直行车道、一条为直行掉头车道;东侧路面设有四条机动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道路中央及机、非车道之间由金属护栏隔离。江厝路在路口西侧呈东西走向,南侧路面设有三条机动车道,北侧路面设有两条机动车道,两侧各设有一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央由金属护栏
6、隔离。路口内西、南、北三侧均设有过街人行横道,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有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白天视线良好。二、事故发生经过2023 年 11 月 28 日 9 时 49 分左右,林某某驾驶闽AS2660 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福飞南路在西侧右转弯导向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福飞南路江厝路口,在机动车信号灯为绿灯进入路口右转弯通行时,适遇韩某某(死者)驾驶福州G1K56 号黄牌电动自行车,沿福飞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在非机动车信号灯为绿灯时直行通过路口。在路口内西北角处,该货车右前轮与韩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车身发生碰剐,致韩某某连人带车右侧倒地后被该货车右侧车轮辗轧,造成当场死亡。三、事故原因和性质根据鼓楼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102120230000218 号)以及事故调查组调取的该公司资料、对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对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一)直接原因当事人林某某驾驶闽 AS2660 号重型自卸货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右转弯前,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并减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口内交通情况,车辆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