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江新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4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3 年 4 月 3 日 07 时 16 分许,洋湖街道潇湘南路清风南路口往南 50 米地段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两轮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成立了湘江新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4.3”交通事故调查组,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大庆担任组长,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岳麓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周波担任副组长,新区应急管理局、岳麓交警大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岳麓区总工会、洋湖街道为成员单位,并邀请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驾驶人、车辆、道路和天气等基本情况1.货车驾驶人情况。湘 AD373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马放军,男,59 岁,驾驶证号:43230219630509XXXX,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XXX 镇,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432300442110,有效日期至2026 年 04 月 22 日。2.电驱动两轮车驾驶人情况。长沙 0160188
3、 电驱动两轮车驾驶人:肖建民,男,67 岁,湖南省岳麓区 XXXX 镇滨江巷 XXXX 号。3.车辆情况。(1)湘 AD373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联牌,车辆识别代码:LZGCL2T42FX007717,发动机号码:1415C011914,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3 年 06 月 30 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闫耀,强制保险投保公司:华安,强制保险单号:6030207030120220084083,投保有效期至 2023 年06 月 20 日止,商业保险投保公司:人保,保险单号:PDAA202343070000037095,投保有效期至 2024 年 03 月 16日止,被保险人:
4、闫耀。事发前 6 时 55 分许从莲花镇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发,到坪塘街道恒大文化城工地运输混凝土,货单显示装载 1 方混凝土。(2)长沙 0160188 电驱动两轮车:立马牌,车辆所有人:肖建民。事发前 7 时 10 分左右从洋湖街道莲香园小区出发,到坪塘街道女神公园上班。4.事故道路情况。事发道路为城市道路,事故现场位于潇湘南路清风南路口往南 50 米地段。潇湘南路南北走向,双向六车道,沥青路面,有标志标线,有中央隔离绿化带。5.事故发生时气象环境。2023 年 4 月 3 日 07 时 16分许,事故地点天气为晴天,路面干燥,能见度良好。(二)事故现场、相关检验鉴定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5、1.事故现场情况现勘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清风南路口往南 50 米地段,现场有一名死者和长沙 0160188 电驱动两轮车。长沙 0160188 电驱动两轮车头朝南尾朝北左侧着地倒在北往南机动车道西侧路沿线上,死者头朝东脚朝西躺在电驱动两轮车东侧旁,肇事车辆已经离开现场。2.检验鉴定情况(1)长沙市公安物证鉴定所20231436 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验,马放军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长沙市公安物证鉴定所20231437 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验,肖建民血液中未检出乙醇。(3)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2023病鉴字第 251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肖建民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
6、颅脑损伤死亡。(4)湖南迪安司法鉴定所2023痕鉴字第 300 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湘 AD373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部与长沙0160188 电驱动两轮车左后部发生过碰撞刮擦;湘 AD373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部车轮与倒地后的长沙 0160188 电驱动两轮车驾驶员发生过碾压。湘 AD373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事故时的行驶参考速度为 29.25km/h;长沙 0160188 电驱动两轮车在事故时的行驶参考速度为 26.47km/h。3.责任认定情况马放军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对道路情况观察不细,注意不够,盲目驾驶,未发现右方同向行驶的肖建民驾驶的长沙 0160188 电驱动两轮车;加之肖建民忽视自身安全,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超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依法认定:马放军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