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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街道南方科技大学过渡校舍修缮改造工程“4.3”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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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建筑师 文档编号:361053 上传时间:2024-10-2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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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桃源街道南方科技大学过渡校舍修缮改造工程“4.3”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4 月 3 日 11 时左右,在南山区桃源街道南方科技大学过渡校舍修缮改造工程工地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6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罗育德同志任组长,区安监局、南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4.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

2、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工程概况事故发生地点为南山区桃源街道南方科技大学北区过渡校舍修缮改造工程工地(原壮大工业区),事发时正在N15 栋 1 楼配电房搬运低压配电柜。(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工程发包单位为南方科技大学。工程施工单位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 1566 号,法定代表人:虞某。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装饰施工,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施

3、工,设备安装施工,古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的劳务人员;路桥、水利、古建园林工程施工;予制构件、机施设备及钢模钢管租赁;建材、建筑机械修配;经销化工原料、五金、钢结构、网架施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根据工程招标的中标结果,2016 年 1 月 13 日,南方科技大学和长业公司签订了南方科技大学过渡校舍修缮改造工程(原壮大工业区)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南方科技大学原壮大工业区的四栋厂房的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整体加固、平屋面重新做防水层

4、;外立面、室内布局根据学校需求进行重新装修;室外景观、停车场、道路改造工程;变配电系统、消防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等设施;电梯、照明灯具、电缆电线、卫生洁具、给排水管道、监控机房、电话通讯及网络布线、强弱电线槽、市政配套工程等。(三)伤亡人员及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邱某,男,出生日期 1980 年7 月 21 日,广东人,是长业公司临时雇佣的配电柜送货员。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60 万元人民币。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2016 年 4 月 3 日中午 11 时左右,在南方科技大学过渡校舍修缮改造工程工地 N15 栋 1 楼,长业公司临时雇佣的送货员邱某、徐某、林某和

5、何某 4 个人将货车运来的低压配电柜卸下来搬运到配电房并安放到槽钢架子上面。在安放配电柜的过程中,邱某发现有一个配电柜没有放平,就用手推了推,想要把配电柜挪平,突然配电柜倾斜倒下来,把邱某头部压在下面,其他 3 个人见状后马上把配电柜移开,林某打了 120 急救,120 急救人员到达后检查邱某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长业公司及时向塘朗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经公安部门调查,邱某的死亡排除他杀。经南山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邱某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现场勘查情况:事发配电房里有一组安装好的配电柜,其中一个配电柜倒在地上,该配电柜高约 220 厘米、宽约100 厘米、长约 60 厘米、重约 150

6、 公斤。死者邱某躺在倒下的配电柜旁边,地上有一滩血迹,现场人员反映,死者当时未穿戴任何安全防护装备。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经过调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邱某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时没有穿戴任何安全防护装备且操作不规范,本人被倾倒的配电柜压到头部导致死亡。(二)间接原因长业公司在施工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管理人员;2、没有对临时雇佣的送货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一)邱某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帽且操作不规范,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二)长业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长业公司项目经理徐某,未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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