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共享 第1部分:基本要求讲解了公共数据共享的基本要求,包括平台要求、供需对接要求、共享服务要求和安全要求。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共享的平台架构,明确了省、市两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如何支撑跨层级、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工作。文件还详细描述了数据共享框架,包括纵向贯通和横向联动的机制,确保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能够高效地进行数据共享。此外,文件还引用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如GB/T 22239、GB/T 35273、GB/T 39477等,确保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公共数据共享 第1部分: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特别是那些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的机构。这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这些机构可以通过遵循文件中的要求,提升数据治理能力,深化数据共享,创新数据应用,从而更好地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