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40梧硕高速公路金鸡路段“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4年5月22日9时36分许,在梧州市藤县境内的S40梧硕高速金鸡路段(平南县往藤县方向),发生1起2辆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及两车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9日成立了由市政府、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贵港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S40梧硕高速公路金鸡路段“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
2、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S40梧硕高速公路金鸡路段“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5月22日9时36分许,李某某驾驶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莫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5人沿S40梧硕高速由广西往广东方向行驶,行驶至S40梧硕高速42KM+416m处时,在第
3、二行车道内右后轮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滑移至第一行车道,车身右侧与后方在第一行车道内由辛某某驾驶搭载14人的桂RA8053的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上3人死亡、3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二)事发前肇事车辆的行驶情况1.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行驶轨迹2024年5月19日,李某某驾驶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莫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4人从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返回藤县新庆镇思亥村莲塘一组家中,5月22日8时许,李某某驾驶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新庆镇思亥村莲塘一组家中出发,至新庆镇街道吃早餐、购物后接吴某某上车,
4、一行6人准备前往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为个人生活出行。9时32分,从新庆收费站驶入S40梧硕高速,9时36分行驶至S40梧硕高速42KM+416m处发生交通事故。2.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行驶轨迹2024年5月22日7时许,辛某某驾驶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桂平市江口车站出发,沿桂平市X348行驶,有两次停车,7时13分停车6分钟,7时32分在桂平市金田车站停车21分钟;8时39分,进入桂平市收费站,驶入S40梧硕高速公路;8时58分进入平南服务区停留休息约10分钟,9时11分驶离平南服务区;9时36分行驶至S40梧硕高速42KM+416m处发生交通事故。(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5、事故地点位于 S40梧硕高速42KM+416m处(下行线),呈西东走向,西往平南县方向,东往藤县方向,路面干燥,沥青路面,双向四机动车道,两侧各一条应急车道,单幅行车路面宽度为7.6米,单条行车道宽度为3.8米,应急车道宽度为2.7米,车道两侧为金属三波立柱防护栏,道路中间为隔离花坛。该路段为弯道转直线路段,事发点为直线段,标志标牌无遮挡。道路为分车型限速路段,除小客车外限速100公里/时,小客车限速120公里/时。在事故现场勘查到事故车辆轮胎碎片,轮胎拖印、侧滑印等多条,路面有少量散落物,42KM+314m处南侧金属护栏有碰撞痕迹,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人员莫某某、吴某某2人抛出车
6、体,分别处于南侧护栏外路肩草丛中。小客车车身右侧后半部门有碰撞痕迹,受损严重,右侧车窗玻璃及尾门车窗玻璃破损;大客车车头正面受损,右侧车身有刮擦痕迹。图1事故现场航拍图(四)事故车辆情况1.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6人,厂牌型号:长安牌/SC6449D5,车身颜色:灰,所有人:李某某,住址:广西藤县新庆镇思亥村XXXX,车辆识别代号:LS4ASB3E8FA75XXXX,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2月0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强制险单号:P44070507202301XXXX,商业险单号:P44070510202301XXXX。2.桂RA8053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9人,实载15人,厂牌型号:宇通牌/ZK6122HQAA,车身颜色:蓝,车辆识别代号:LZYTATE63E103XXXX,所有人: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住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城区XXXX,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10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